景德镇陶瓷学院硕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结合我院实际情况,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我院授予硕士学位的有工学、文学、历史学等学科。授予硕士学位的学科、专业由学院向江西省政府学位委员会和国务院学位委员会申报批准。
第二章学位委员会
第三条 学院成立学位委员会,由学院主要负责人和教授、副教授若干人组成。学位委员会设主任1人,副主任1-2人,成员由学位委员会主任提名,报江西省政府学位委员会批准。
学位委员会的工作涉及学士学位和硕士学位的审核工作,对硕士学位工作,学位委员会的职责是:
1、审批新增硕士导师,对现有导师进行年度考核;
2、研究和审议硕士导师管理有关规定;
3、审查通过申请学位人员名单;
4、做出授予硕士学位的决定;
5、做出撤消违反规定而授予的学位的决定;
6、研究和处理授予学位的争议和其他事项;
第四条 学位委员会在分院(系)设分会,各分会由5-9人组成。分会主任由院学位委员会委员担任,委员由分院(系)提名,院长批准。
学位分委员会的职责是:
1、审批分院(系)新增硕士生导师推荐名单;
2、审查通过接受申请学位人员名单;
3、审查分会所属学科、专业的硕士研究生培养方案,审查各门课程的教学大纲;审核或授权学科带头人审核研究生培养计划(是否符合培养方案及培养要求);
4、审批论文评阅人及论文答辩委员会成员名单;
5、做出授予硕士学位的建议;
6、做出不授予硕士学位的建议;
7、做出撤消违反规定而授予的学位的建议;
8、研究、处理其他有关学位事宜。
第五条 院学位委员会的日常工作分本科和研究生两部分。本科部分由教务处负责,研究生部分由研究生处负责,主要职责有:
1、组织办理学位申请手续;
2、协助和指导各分会对学位申请人进行资格审查,学位课程考试及学位论文答辩工作;
3、办理硕士学位证书;
4、将授予硕士学位的名单和有关材料报送江西省政府学位委员会办公室;
5、对申请新增硕士生导师的人员进行形式与资格审查,并提请院学位委员会审批,对批准后的新增硕士生导师送省政府学位办备案。
6、硕士学位论文及有关资料的收集、整理、立卷;
7、办理院学位委员会授权的有关事宜。
第三章学位学术水平的要求
第六条 授予硕士学位的学术水平要求:
1、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掌握马克思主义的基本理论;
2、修完硕士学位课程,并经考试合格,在本门学科上掌握坚实的基础理论和系统的专门知识;
3、论文答辩通过。学位论文对所研究的课题有新的见解,取得一定的科研成果,表明作者具有从事艺术创作、科学研究或独立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能力;
4、能比较熟练地用一门外国语阅读本专业的外文资料,并能撰写论文摘要,具有初步听说能力。
5、研究生在就读期间必须以第一作者或第二作者在省级及以上刊物上发表一篇以上与本学科相关的论文,如果是第二作者,则第一作者必须是导师,第一单位必须署名为“景德镇陶瓷学院”。
第四章学位课程及其考试办法
第七条 硕士学位课程考试的科目是:
1、马克思主义理论课;
2、基础理论和专业课,一般为三至四门;
3、一门外国语。
第八条 硕士学位的课程要求,可按硕士学术水平要求结合培养计划进行。学位课程成绩按百分制评定。申请人必须通过规定的课程考试,成绩合格且学位课程成绩在70分以上,中期考核合格,方可参加硕士论文答辩。规定考试的课程中,如有一门达不到上述要求,可以根据《景德镇陶瓷学院关于硕士研究生课程成绩考核及管理的办法》中的规定及要求进行补考,补考仍未达到上述要求,不能参加学位论文答辩、申请学位。对其他条件均合格,仅因英语六级考试未达到学校规定标准而不能申请学位的,可先完成毕业答辩,发给毕业证书。两年内到校报名参加国家六级考试(必须在院内报名考试),通过后可申请硕士学位。
第五章学位论文评阅
第九条 研究生最迟应在答辩前两周交出论文及其摘要,并填写好《景德镇陶瓷学院硕士学位申请表》和《景德镇陶瓷学院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学位(毕业)审批表》各二份,送交导师审阅。导师对论文审阅后,若同意答辩,提交分院(系)学位分委员会,分院(系)学位分委员会应对申请者的政治思想表现、学习成绩、修读学分等情况进行全面审核,并签署是否同意送审意见。如同意送审,由分院(系)学位分委员会聘请二名校外与论文有关学科的专家对论文进行评阅。
第十条 论文至迟应在答辩前10天送给评阅人,评阅人应及时对论文写出较详细的学术评语,供答辩委员会参考。评语应包括以下几方面的内容:
1、研究结果的理论意义和现实意义;
2、论据是否充分可靠,有无创新点;
3、掌握基础理论、专门知识、研究方法和技术水平的程度;
4、写作的逻辑性、技巧及优缺点;
5、是否达到申请学位的学术水平,可否提交答辩。
论文评阅人中如有一人的意见是否定的,院(系)学位分委员会应对否定意见进行分析,必要时可增聘一人。如有两名评阅人的评阅意见是否定的,则不能组织答辩,本次申请无效,答辩将推迟半年或一年进行。延期到期后,经修改论文、导师批准,可申请二次答辩。第二次仍申请无效的,将不再受理申请,由分院(系)学位分委员会报院学位委员会做出不授予硕士学位的决定。
第六章学位论文答辩
第十一条 论文答辩委员会
分院(系)在收到评阅意见且评阅人同意答辩时可组织论文答辩,答辩委员会成员由分院院长(系主任)会同指导教师协商提名,经分院(系)学位分委员会批准,报研究生处备案。
1、硕士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由三至五名同行专家组成,成员中应至少有一名外单位专家。
答辩委员会主席由教授、副教授或相当职称的专家担任。但指导教师不能担任答辩委员。
2、答辩委员会名单应在答辩前7-10天确定,学位论文和聘书应至少提前7天送达答辩委员,以便作好答辩的准备工作。
3、论文答辩委员会设秘书一人,协助办理答辩有关事宜,参加答辩工作全过程,整理与答辩有关的材料。
第十二条 学位论文答辩程序
1、分院院长(系主任)宣布答辩委员会成员名单,研究生及导师姓名,学位论文题目,秘书姓名;
2、答辩委员会主席主持会议,宣布答辩开始;
3、研究生报告论文的主要内容;
4、答辩委员会成员和列席人员提问,研究生答辩;
5、休会,答辩委员会举行会议。指导教师介绍研究生的基本情况,课程学习成绩,论文工作情况;秘书宣读论文评阅人的评阅意见;讨论答辩情况商定论文评语,并以无记名投票方式对论文答辩是否通过和是否建议授予硕士学位进行表决。
6、复会。主席宣布答辩委员会决议和表决结果。
第十三条 答辩时,秘书应认真做好记录。答辩结束后,秘书应将有关材料整理立卷,送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查,报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审定。
第十四条 答辩委员会作出论文答辩是否通过和是否建议授予硕士学位的决议,应经全体答辩委员会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方得通过。
论文答辩未通过者,答辩委员会应就是否允许重新答辩进行表决,经答辩委员会全体成员无记名投票半数及以上同意,硕士论文可在半年或一年内修改后重新答辩一次,如果答辩委员会未能通过修改论文重新答辩的决议,任何个人无权同意修改论文和重新组织答辩。该生按不同意授予硕士学位处理,报院学位委员会批准执行。
第七章学位审批
第十五条 学位申请材料立卷
硕士学位论文答辩结束后,答辩委员会秘书应将该研究生的全部材料集中整理,包括论文10册(其中“隐去导师姓名、论文作者姓名、校名”等“三隐”论文6册)、论文缩写(3000-4000字)、导师对论文的评语、论文评阅书、学位(毕业)审批表、学位申请表、答辩会议记录和决议书、表决票等材料,送分院(系)学位分委员会审定。
第十六条 分院(系)学位分委员会接到答辩委员会通过的授予硕士学位的建议和其他有关材料后,应对申请人的政治思想表现、学习成绩和论文答辩等情况进行全面审核,就是否授予硕士学位作出决议。决议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经出席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成员通过。
凡答辩委员会不建议授予硕士学位的,分院(系)学位分委员会一般不进行审核。对经答辩委员会建议授予学位的,但分院(系)学位委员会审核后认为不合格的,也可作出修改论文半年或一年后重新答辩一次的决议。
第十七条 分院(系)学位分委员会将授予硕士学位人员的材料报院学位委员会审批,报批时间为每年6月和12月中旬。
院学位委员会对分院(系)学位分委员会建议授予硕士学位的人员进行审核,就是否授予硕士学位作出决定。决定以无记名投票方式,经全体成员过半数通过。
第十八条 对经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查批准的硕士学位研究生,发给《学位证书》,证书的生效日期,为院学位评定委员会作出决定之日。
第十九条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授予硕士学位:
1、违反四项基本原则,经说服教育坚持不改者;
2、在校期间受过记过以上(含记过)处分者;
3、在校期间补考达到四门次以上(含四门次)者;
4、一门或一门以上学位课程成绩两次补考后仍不满70分者;
5、对统招硕士生,非就读期间在就读院校考试国家六级并达到学校规定标准者;对以同等学力申请硕士学位的学员,未通过国家统一的外语水平和专业综合考试者。
第八章其它
第二十条 对已授予硕士学位的人员,如经查实有舞弊作伪等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及本细则的有关规定者,院学位委员会可予复议,并经半数以上成员通过,可以撤消所授学位。
第二十一条 本细则经院学位委员会讨论通过,院长批准后执行。解释权归研究生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