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景德镇陶瓷学院学位委员会暂行条例
发布时间:2008/01/06 11:34:18 浏览次数:
景德镇陶瓷学院学位委员会暂行条例
景陶院发
[2002]171号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保证我院学士、硕士等各项学位授予工作的顺利进行,成立院学位委员会,负责领导全院学位授予工作。
第二条
院学位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人,副主任委员一人。学位委员会委员由九至二十五人组成,成员包括学院、系主要负责人和教学、研究人员。任期二至三年。
第三条
院学位委员会的教学、研究人员从本院副教授、教授或相当职称的专家中遴选,并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
第四条
院学位委员会履行以下职责::
(一)审查通过接受申请硕士、博士学位的人员名单。
(二)确定硕士学位的考试科目、门数和博士学位基础理论和专业课的考试范围;审批主考人和论文答辩委员会成员名单。
(三)通过学士学位获得者的名单。
(四)作出授予硕士、博士学位的决定,通过授予名誉博士学位的人员名单。
(五)审批申请博士学位人员免除部分或全部课程考试的名单。
(六)作出撤销违反规定而授予学位的决定。
(七)研究和处理授予学位的争议和其他事项。
第五条 院学位委员会下设办公室(挂靠在教务处),负责完成全院学位授予的日常工作和院学位委员会授予的其他工作事项。办公室设办公室主任
1人,秘书1人。
第六条 本条例自二00三年一月一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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