景德镇陶瓷学院学士学位授予办法
发布时间:2008/01/06 11:33:47 浏览次数:
景德镇陶瓷学院学士学位授予办法
景陶院发[2005]116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的规定,结合我院实际情况,制订本办法。
一、我院本科毕业生,凡符合下列条件者,均可授予学士学位: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愿意为社会主义建设事业服务,遵纪守法,品行端正;
(二)完成教学计划规定的各项要求,经审核准予毕业,其课程学习和毕业设计(论文)及其它各实践环节的成绩表明已较好地掌握本门学科的基本理论、专门知识和基本技能,并具有担负专门技术工作或从事科学研究工作、设计工作的初步能力。
二、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授予学位:
(一)有明显违反四项基本原则,经说服教育仍坚持不改者;
(二)由于各种原因受记过以上(含记过)处分一次或两次以上(含两次)警告处分者;
(三)历年补考或重修课程(补考或重修后的课程、实践性环节成绩在70分或中等以上不计;期末考核单科成绩排名在本专业前5%者,可抵减相同的不及格学分)学分累计达到25学分者。
(四)留、降级者和试读者;
(五)结业证换发毕业证者;
(六)艺术类、体育类学生英语应用能力考试不合格者,英语专业不过专业英语四级者(英语六级合格者除外),其余学生英语四级未达到420分者;
(七)考核舞弊者;
(八)平均学分绩点小于1.6者。
三、学生受过校纪处分后,进步显著被评为院级“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优秀共青团员”者,或获得壹等奖学金,或受院级通报表扬者,由有关部门核实情况,提交院学位评定委员会讨论,决定是否授予学士学位。
四、凡艺术类学生英语通过应用能力考试,其余专业(英语专业除外)学生英语四级达到420分及以上者,以前英语不及格学分可以不计。
五、各院(系)按以上条款逐个审核本科毕业生的成绩和鉴定,向院学位评定委员会提名,经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查通过(每年6月下旬),由教务处组织复核后,由学院授予学士学位,并颁发学士学位证书。
六、本办法自二OO五年九月一日起执行。解释权属教务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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