景德镇陶瓷学院学分制管理规定
景陶院发[2005]116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贯彻德智体全面发展和学生个性发展相结合、全面培养和因材施教相结合的原则,建立与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相适应的教学制度,引进竞争和激励机制,充分调动教与学两个方面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充分发挥学生在学习中的主体作用,拓宽学生知识面,开阔学生视野,注重素质和能力培养,不断提高教育教学质量,培养主动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需要的高级专门人才,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教育改革,全面推进素质教育的决定》和《面向21世纪教育振兴行动计划》的精神,我院决定逐步推行学分制。
第二条 学分是测量课程量的计算单位,是课程内容深浅难易程度的量化表示,也是学生修读课程所需时间的反映。学分制是以选课为前提,以各专业指导性教学计划为指导,以学分作为计算学生学习量的单位,并以一定量的学分作为学生毕业标准的一种富有弹性的教学管理制度。
第三条 为顺利推进学分制,维护学院正常教学、工作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身心健康,促进教学质量的全面提高,现根据国家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结合我院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章 课程与学分
第四条 课程按修读方式,可分为必修课和选修课两类。必修课系指根据专业培养目标和毕业生基本要求,学生必须修读的本专业基本理论、基本知识、基本技能的课程和教学环节。选修课系指为了扩大学生知识面,增强其对社会的适应性,学生根据本人志趣和专长可以选修的课程。
第五条 每门课程学分计算,以这门课程在教学计划中规定的学时数和学生必须付出的劳动量为依据,以学期为计算单位。
(一)一般课程以每周上课1学时,修满1学期(一般为16-18周,下同)为1学分。每门课程规定学分一般最低不少于1学分,原则上在一学期内开设。
(二)独立开设的实验课、课堂讨论、习题课等学分的计算,一般以每周上课2学时,修满1学期为1学分(重要的实验课也可以每周上课1学时,修满1学期为1学分)。
(三)各类实习、社会调查、军训、毕业设计、毕业论文以及教学计划内安排的其它集中进行的教学实践环节等,一般每周为1学分。
(四)品行修养
按学生日常表现,包括遵守校规校纪、参加公益劳动、文体竞赛、关心集体等学生行为规范的要求,采取综合测评的方式进行考核,合格者每学期记1学分,共8学分。提前一年毕业者可减免2个学分,提前半年毕业者可减免1个学分。综合测评不合格者不计学分。
学生品行修养学分计入总学分,由班主任负责考核,由院(系)党总支负责审核,由学工处负责审定,按五级计分制计分,不得以其它学分替代。未获满该类学分的,不能取得学士学位。
(五)为鼓励学生参与科学研究和各类科技竞赛活动,提高学生创新能力、实践能力和创业素质,增强毕业生的竞争力,在每个学生成绩登记册中设置“科技活动”科目以考核学生参与各类科技活动的情况。此科目成绩由学生所在院(系)考核,学工处负责审定,按五级计分制计分,考核合格者获得相应学分。学生在校期间获得的该科目学分不得少于7学分,提前一年毕业者可减免2学分。可获得“科技活动”学分的项目有:
(1)凡在省级以上刊物公开发表一篇学术论文或艺术作品,第一作者可获得2学分,第二作者可获得1学分,第三作者可获得0.5学分。
(2)凡参加省级以上(含省级)各类竞赛获奖者,根据其获得奖励的等级及排序,可获得1-3学分。
(3)凡参加科研小组, 且每周集中活动2小时,每学期记1学分。
(4)凡参加各类由学院或各院(系)组织的学术报告会者,每学期3次记1学分。
(5)凡参加学院组织的省级及以上各类竞赛、文艺汇演组队和艺术作品展者,每学年记1学分。
第六条 各类课程学分所占比例一般为:本科必修课占60-75%,选修课占25-40%。实践性教学环节的学分数因专业而异,一般占总学分的20-40%。
第三章 课程的修读与免修
第七条 每学期第六周学生在导师或教研室主任指导下,按照本专业的教学计划和教务处公布的开课计划选修下学期的课程。
(一)对选修课,学生应根据专业教学计划和教务处提供的选课计划于每学期第七周至第九周在网上进行选课,并填写选课单后(所选课程超出专业教学计划和选课计划者,需经开课院(系)同意),学生选课后各院(系)须打出选课单进行审批后报教务处,教务处分类、统计、汇总后送开课院(系)。
(二)开课院(系)接到学生所在院(系)的选课单后应及时进行审批。若因修读学生过多而无法满足要求,或因修读学生过少而达不到开课规定的最低人数时,可与学生所在院(系)及时联系并通知学生调整选课。
(三)开课院(系)把最后确定的课程选修人数及名单报教务处和学生所在院(系),教务处根据学生人数确定课表下达到各院(系)。
(四)学生经核准选定的课程,一般不得改动。
第八条 除第8学期外,学生每学期修读的课程不能低于16学分,一般最多不超过32学分(不包括辅修专业)。新生在第一学期不选课,按学院教务处排定的课表及按专业行政班上课。对学有余力的学生可加修1-2门选修课。
第九条 各专业开设的课程,如有先修后续关系,必须予以注明。学生只有在学完先修课程后,才可以修读后续课程。
第十条 学生申请免修和免听课程,应在该课程开课后二周内由本人申请,经主讲教师审查其学习能力和该课程先修课成绩(成绩达80分或良以上)后同意,开课院(系)审批、教务处核准后方可免修或免听。
免修学生应跟班参加免修课程的期末考试,成绩在70分以上(含70分)者方可取得免修课程的学分,免修成绩按卷面成绩计算。
第十一条 经申请并被批准同意免听课程的学生需完成规定的作业和实验,考前由任课教师根据其作业、实验完成情况决定是否允许其参加考核,同意其参加考核,其考核成绩及格以上的,可获得该课程的学分。
第十二条 政治理论课、德育课、体育课、实验课、实习、设计等课程不得免修与免听。
第十三条 学生已选定的课程若中途自行停修,再次选修时按重修规定办理;未经核准擅自听课者,一律不得参加考试,不能取得学分。
第十四条 学生在修读本专业课程学有余力时,申请并经批准后,可交费辅修另一专业。
第四章 课程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十五条 学生均应参加所修读课程的考核,成绩在及格以上(免修课程在70分以上)方可获得有关课程的学分。
第十六条 考核可根据课程的性质和要求,采用笔试、口试、实际操作等不同形式进行。一般采用百分制评定成绩,也可采用优秀(90-100)、良好(80-89)、中等(70-79)、及格(60-69)、不极格(59及以下)五级记分制评定成绩。
第十七条 加强考试工作,严格考试管理,确保人才培养质量。
第十八条 必修课程和选修课程中期末考核不及格的课程,在下学期开学前补考一次。补考仍不及格者应交费重修(重修费按学分数收取),重修课程不得申请免修。学生重修一般安排在下一学年对应学期进行。
第十九条 为便于评定学生的学习质量,采用计算学分绩点的办法。为计算方便,对应于课程成绩优、良、中、及格、不及格的绩点分别为4、3、2、1、0。
课程学分绩点=课程学分×课程绩点
平均学分绩点=∑所修课程学分绩点/∑所修课程的学分数
补考或重修后及格的课程,按实得成绩记载,并给予学分,其绩点为0.8。
第二十条 每门课程的考核成绩、学分、绩点,均应填在学生成绩登记册中。
第二十一条 转系(专业)后已取得学分的按下列规定计算:
(一)与转入专业同档或高一档课程的学分仍然有效。否则作为选课学分记载。
(二)其它课程学分,可作为转入专业的选修课程学分。
第二十二条 建立有效的竞争、激励机制,平均学分绩点可作为评定学生学业成绩优劣的依据。
第五章 开除学籍
第二十三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开除学籍:
(一)学生一学年内获得必修课、选修课(含补考及格)学分总数未达到该学年应学必修课、选修课总学分1/3或在校期间考试不合格课程(无论重修与否)累计达到或超过25学分者应予以开除学籍。
因本条开除学籍的学生,如本人申请可转入本院现有相应专科学习,成绩合格者发专科毕业证;亦可申请缴费试读一学年,试读期间出现四门必修课不及格的,则终止试读。学习期间,允许试读2次,但不允许连续试读。
(二)学生不论何种原因(包括休学、保留学籍等),在学校学习时间超过学制二年者;但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警部队),学籍可保留至退役后一年。
第二十四条 学生因第二十三条以外原因需要开除学籍的按国家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中有关条款办理。
第六章 毕业 结业 肄业
第二十五条 有正式学籍的学生,在规定的学习时间内修读完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取得规定的总学分,德、智、体合格,准予毕业。
第二十六条 学生毕业应修满各专业教学计划所规定的最低学分。
第二十七条 学生提前修满专业教学计划规定的总学分及必修、选修课学分,符合毕业条件的,如在双学期,可提前毕业和就业;如在单学期,可先工作半年后返校参加当年的毕业和就业。
第二十八条 学生在规定的修业年限内虽修读过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但未获得规定的毕业总学分,按结业处理,发给结业证书。结业离校后,可按学校规定在一年内返校补考(实习、设计等实践性课程必须重修),成绩及格后,可换发毕业证书。
第二十九条 学生因故不能修完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但已在校学习一年以上者,可发给肄业证书。
第七章 修业年限
第三十条 以专业教学计划规定的学制为基准,实行弹性学习年限。学生可提前或推迟完成学业,本科生可延长2年。
第三十一条 学生经过批准可以允许其中断学习(停学),保留学籍。每次中断学习时间以一年为限,累计中断次数不得超过两次,从入学到毕业的学习年限不得超过学校规定的时间。
第八章 主、辅修
第三十二条 为了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和改革开放对人才素质、知识能力结构的综合性要求,鼓励学生努力扩大知识面,实现学科间的交叉渗透,逐步建立主、辅修制。
第三十三条 主、辅修制系指以本专业为主修,其它专业为辅修。辅修学生应修读辅修专业的主要课程,辅修学分不能替代主修专业必修课和限选课的学分。辅修专业不及格,不影响主修专业的毕业和学位。辅修学生在规定的时间内修满辅修专业教学计划所规定全部课程,取得规定的总学分,发给辅修专业结业证书。
第九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本规定自二OO五年九月一日起执行。本规定在学籍管理方面未提到的有关事项,按《景德镇陶瓷学院学籍管理规定》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五条 本规定的解释权属教务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