景德镇陶瓷学院研究生出国(境)管理的暂行规定
发布时间:2009/01/06 12:13:57 浏览次数:
景德镇陶瓷学院研究生出国(境)管理的暂行规定
 
为规范研究生办理出国(境)有关手续,切实做好研究生出国(境)的管理和服务工作,根据教育部文件精神并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以下规定:
一、出国(境)学术交流、科研合作、联合培养等
我校研究生出国(境)参加学术交流、科研合作研究以及联合培养研究生等活动,必须分别提供学术会议主办单位邀请函,我校与合作单位签署的科研协议书或联合培养研究生协议书等有效文件。
二、出国(境)探亲
在校研究生出国(境)旅游、探亲应安排在寒暑假及国家法定长假期间成行。在非假期期间出国(境)旅游、探亲(只限配偶)应当申请休学。
三、自费出国留学
在校研究生可以申请自费出国留学。研究生自费出国留学按教育部“教外留[2003]1号文件《教育部关于简化大专以上学历人员自费出国留学审批手续的通知》”的精神办理。
四、办理程序与要求
1.申请者向研究生处教学管理办公室或在研究生处主页下载《景德镇陶瓷学院研究生在校期间出国(境)申请表》。
2.填写《景德镇陶瓷学院研究生在校期间出国(境)申请表》,并经指导教师及所在院系、研究生处审核批准后,按《教育部、公安部、外交部关于在校生短期出国持用因私护照有关事项的通知》的有关规定办理手续。
3.委托培养、定向培养的研究生,办理出国(境)有关手续应有委培、定向单位人事部门委托办理的正式公函。
五、相关学籍管理
1.经研究生处批准,研究生出国(境)期间可以保留学籍,出国(境)时间计入学校规定的研究生在校年限。未经批准私自出国(境)者,除假期旅游外,视为自动退学。
2. 研究生出国(境)必须按时返回学校。未经批准到期未返校超过两周者,视为自动退学。
3.联合培养研究生执行相关培养协议书的要求。
本暂行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研究生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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