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景德镇陶瓷学院研究生普通奖学金实施办法
发布时间:2009/01/06 12:11:22 浏览次数:
景德镇陶瓷学院研究生普通奖学金实施办法
根据原国家教委、财政部
[1994]教财50号文《关于印发〈普通高等学校研究生奖学金办法〉的通知》和[1996]教财85号文《关于提高普通高等学校研究生奖学金标准的通知》精神,为保证研究生的基本生活需要,鼓励研究生在校期间勤奋学习,刻苦钻研,全面发展,国家设立研究生普通奖学金,现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普通奖学金发放条件
凡具备以下条件的全日制研究生,均可享受普通奖学金;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国家有关法律和学校的有关规章制度;
3、勤奋学习,努力掌握专业知识,各门学位课程学习成绩合格;
二、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享受当年的普通奖学金:
1、受警告以上处分者;
2、学习成绩差,有一门及以上学位课或必修课考试不及格者;
3、无故旷课
15天以上者;
4、开学后两周内无故未按时报到注册者;
三、普通奖学金标准
入学前没有参加实际工作或参加实际工作累计时间不满两年者,每人每月
170元;
入学前参加实际工作累计时间满
2年以上4年以下者,每人每月190元;
入学前参加实际工作累计时间满
4年以上者,每人每月210元。
四、普通奖学金的发放
1、在新生入学取得学籍后,由研究生工作办公室向院计划财务处提供发放普通奖学金的研究生新生名单及发放标准;
2、普通奖学金由研究生工作办公室发放到研究生卡(折)中。
五、附则
1、普通奖学金每学期评定一次,主要考核研究生是否符合发放条件,原则上不更改发放标准。
2、本规定由研究生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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