景德镇陶瓷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09/01/06 11:41:57 浏览次数:
景德镇陶瓷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管理办法
 
为认真做好我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公平、公正、合理地分配资助资源,切实保证国家制定的各项高等学校资助政策和措施真正落实到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身上,根据教育部、财政部《关于认真做好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指导意见》(教财[2007]8号)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本办法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是指学生本人及其家庭所能筹集到的资金,难以支付其在校学习期间的学习和生活基本费用的学生。
第二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坚持实事求是,确定合理标准,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实行民主评议和学校评定相结合的原则。
第三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必须严格工作制度,规范工作程序,做到公开、公平、公正。
第四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程序:
(1)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全面领导本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工作。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具体负责组织和管理全校的认定工作。
(2)院(系)成立以分管学生工作副书记为组长、院(系)学生辅导员、学生工作干部等担任成员的认定工作组,负责认定的具体组织和审核工作。
(3)以年级(或专业)为单位,成立以学生辅导员任组长,班主任、学生代表担任成员的认定评议小组,负责认定的民主评议工作。认定评议小组成员中,学生代表人数视年级(或专业)人数合理配置,应具有广泛的代表性,一般不少于年级(或专业)总人数的10%。认定评议小组成立后,其成员名单应在本年级(或专业)范围内公示。
(4)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每学年进行一次。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院(系)认定工作组、年级(或专业)认定评议小组,按照各自的职能分工,认真、负责地共同完成认定工作。
(5)需要申请认定家庭经济困难的新生及在校学生要如实填写《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并持该表到家庭所在地乡、镇或街道民政部门加盖公章,以证明其家庭经济状况。已被学校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再次申请认定时,如家庭经济状况无显著变化,可只提交《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不再提交《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
(6)每学年开学时,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布置启动全校认定工作。认定评议小组组织学生填写《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并负责收集《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认定评议小组根据学生提交的《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和《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以学生家庭人均收入对照学校所在地省级教育、财政部门确定的认定标准,并结合学生日常消费行为,以及影响其家庭经济状况的有关情况,认真进行评议,确定本年级(或专业)各档次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格,报院(系)认定工作组进行审核。
(7)院(系)认定工作组要认真审核认定评议小组申报的初步评议结果。如有异议,应在征得认定评议小组意见后予以更正。
(8)院(系)认定工作组审核通过后,要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及档次,以适当方式、在适当范围内公示5个工作日。如师生有异议,可通过有效方式向本院(系)认定工作组提出质疑。认定工作组应在接到异议材料的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对院(系)认定工作组的答复仍有异议,可通过有效方式向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提请复议。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应在接到复议提请的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情况属实,应做出调整。
(9)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汇总各院(系)审核通过的《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和《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报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批,并建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信息档案。
第五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标准:
我校贫困学生分为特困和贫困两个档次。
1、凡符合下列情况之一,并经过规定程序(见第四条)认定,可确认为特困生。
1)学生家庭属低保收入者。
2)学生本人月生活消费在160元(含)以下者。
    (3)学生家庭人员由于严重疾病、自然灾害、突发性事件等原因,欠下巨额债务无力偿还,并有相关证明者。
2、凡符合下列情况之一,并经过规定程序(见第四条)认定,可确认为贫困生。
1)学生本人月生活消费在160—240元者。
2)学生属单亲或由于父母离异等原因,造成家庭经济短时困难者。
3、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学生,不予认定为困难学生。
1)有电脑、高档手机、数码相机等高档消费品者。
2)经常吸烟、酗酒、宴请同学等行为者。
3)家庭由于建房购房、结婚、做生意等原因欠下巨债者。
4)同学举报或学生管理部门认定有奢侈消费行为者。
第六条 对于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一般在每学年上学期10月份-11月份期间认定。若学生出现突发性经济困难,可实行临时申请认定。特困生建档人数原则上不超过学生人数的5%,贫困生建档人数原则上不超过学生人数的20%。
第七条 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和各院(系)每学年应定期对全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进行一次资格复查,并不定期地随机抽选一定比例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通过信件、电话、实地走访等方式进行核实。如发现弄虚作假现象,一经核实,取消资助资格,收回资助资金。情节严重的,学校将依据有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
第八条 各院系应加强学生的诚信教育,教育学生如实提供家庭情况,及时告知家庭经济状况显著变化情况。如学生家庭经济状况发生显著变化,应及时向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报告,以便及时做出调整。
第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第十条 本办法解释权归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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