景德镇陶瓷学院研究生安全教育及管理规定
为了维护学校正常的教学和生活秩序,保障研究生人身和财产的安全,促进身心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研究生安全教育及管理主要任务是:宣传、贯彻国家有关安全管理工作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对研究生实施安全教育及管理,妥善处理各类安全事故,引导研究生健康成长。
第二条 加强研究生安全教育及管理,以预防为主,本着保护学生、教育先行、明确责任、教管结合、实事求是、妥善处理的原则,作好教育、管理和处理的工作。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研究生指在景德镇陶瓷学院学习并取得学籍的所有在校研究生。
第二章 安全教育
第四条 把研究生安全教育工作作为一项经常性工作,列入学院工作的重要议事日程,加强领导,学院各部门和有关群众团体或组织要相互配合,积极开展安全教育,普及安全知识,增强研究生的安全意识和法制观念,提高防范能力。
第五条 成立研究生安全教育及管理工作领导小组,成员由院主管领导、研究生处负责人、各专业所在院(系)研究生工作秘书组成。
第六条 研究生安全教育应根据不同专业及青年学生的特点,从研究生入学到毕业,在各种教学和学习活动中,特别是节假日、研究生外出学习、春游、举办大型活动前适时进行,并善于利用发生的安全事故教育研究生,防患于未然。
学院根据环境、气候、季节及有关规定进行防盗、防火、防特、防病、防事故等方面的教育,并使之经常化、制度化。
第七条 研究生的安全教育须注重心理疏导,加强思想政治工作,教育研究生要保持健康的心理状态,帮助研究生克服心理障碍,把事故消除在萌芽状态。
第三章 安全管理
第八条 学院各单位应建立和健全各项规章制度,严格管理。要把安全教育及管理工作纳入领导任期的责任目标,落实到年级、研究生工作秘书。学院应由一名院领导主要负责,各有关院(系)、部、处有相应领导负责。
第九条 学院确定研究生安全教育及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明确其职责,具体组织实施安全教育及其管理工作。各有关部门应分工协作,积极配合。
第十条 全体职工要从关心、爱护研究生出发,树立安全思想,努力做好本职工作,改善环境与条件,保护研究生人身和财产安全。
第十一条 研究生发生意外事故及研究生要求保护人身或财产安全等情况时,学院应迅速采取有效措施。
第十二条 研究生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注意自身的人身和财产安全,防止各种事故的发生。
第十三条 研究生在日常教学及其他各项活动中,应遵守纪律,听从指导,服从管理;在公共场所,要遵守社会公德,增强安全防范意识,提高自我保护能力。
第十四条 研究生组织班级或全体研究生校外集体活动时,须报研究生处批准,在教师指导下进行。
第十五条 研究生组织校外集体活动,须经研究生处、学院主管领导同意,并有干部、教师领队,按学院规定进行。研究生处、学院主管领导须认真进行安全审查,条件不具备时不得批准。
第十六条 学院禁止研究生到校外水域游泳,一经发现,给予警告以上(含)处分,二次以上给予记过以上(含)处分。
第十七条 研究生应严格遵守宿舍管理的规定,自觉维护宿舍的安全和卫生,提高自我管理能力。
第十八条 发现刑事、治安案件或交通、灾害等事故,在场研究生应保护现场,及时报告学院或公安部门,并协助处理。在学院范围内,学院应立即采取措施,控制事态发展,减轻伤害和损失。
第四章 事故处理
第十九条 研究生人身和财产发生一般伤害后,学院要及时调查处理,根据当事人或他人的过错,责令其赔偿损失,并给予批评教育或相应行政、纪律处分。
在校园内,发生研究生非正常死亡、重伤或被窃、失火等造成财产重大损失事故后,学校应迅速采取措施进行抢救、保护现场,同时加强思想政治工作,稳定情绪,恢复秩序,并协同地方有关部门妥善处理。
第二十条 学校对事故调查后认为涉及追究刑事责任的,要及时与公安部门联系,协助调查处理。重大事故学院有关领导应亲自参与调查工作,并认真研究调查报告,及时处理。
第二十一条 在安全管理或事故处理过程中,学院认为有必要搜查研究生住处,须报请公安部门依法进行。调查处理案件中要以事实为依据,不得逼供或诱供。
第二十二条 重大事故发生后,学院应在一天内向省有关主管部门报告,并及时通知研究生家长。事故处理结束后一周内书面报告有关主管部门。
第二十三条 研究生在教学、学习过程与日常生活中,因学院或单位责任发生死亡、重伤或残疾,由学院或有关单位承担责任,做好处理及善后工作。在教学、实习过程与日常生活中,研究生因不遵守纪律或不按要求活动而发生意外事故,学校不承担责任。
第二十四条 因忽视安全生产、管理不善,工作不负责任,违章指挥,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对研究生造成严重的人身、财产损害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视具体情况对有关责任人员分别给予责令检查、赔偿损失、行政处分,直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 研究生未经批准擅自离校不归发生意外事故的,学院不承担责任。对擅自离校不归,学院不知去向的学生,学院应及时寻找、报告当地公安部门。半月不归且未说明原因者,学院可以张榜公布,按自动退学除名。
第二十六条 研究生假期或办理离校手续后发生意外事故的,学院不承担责任。
第二十七条 在校内正常生活及由学院在校外组织的活动中,由于不可避免的原因或自然灾害而发生的事故,由学院视具体情况处理。
第二十八条 每位研究生应办理人身保险,办理保险依照本人志愿的原则,保险业务由研究生处代办。不办理保险者,自己提出书面申请。当发生意外时,由自己承担责任,学校不负责。
第二十九条 凡经学院指定的专业医院确诊为精神病、癫痫病患者的研究生,应予退学,由其监护人员负责领回。研究生本人及其监护人不得无理纠缠,扰乱学院教学、生活秩序。
第三十条 因事故伤残的研究生,经治疗后病情稳定,学院认为生活能自理,能坚持在校学习者,可留校继续学习;不能坚持在校学习者,应予退学,由学院按其实际学习年限发给结业、肄业证书或学习证明,并根据事故性质和伤残程度一次性给予适当
经济补助,退学研究生回其监护人所在地。
第三十一条 研究生因病死亡及责任不由学院承担的意外死亡,学院不承担丧葬费,如家庭确有困难者,学院可酌情给予一次性
经济补助。
第三十二条 因责任不在本人的意外死亡研究生,由学院或有关单位参照国家关于事业职工死亡丧葬有关规定处理,负担丧葬费的全部,学院可一次性给予适当
经济补助。无论何种情况(事故)给予的
经济补助,一般不超过国家规定的研究生在校期间(以三年计)的平均奖学金数。凡是事故责任由学院以外的其他单位或个人承担的,学院不再给予
经济补助。
第三十三条 因保护国家财产和他人人身安全,见义勇为而致残或英勇牺牲的研究生,学院应报请省人民政府授予荣誉称号,并给予相应的待遇。
第三十四条 对事故处理不服或持有异议者,可向学院或学院上一级部门申诉,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本规定自通过之日起施行。
第三十六条 本规定由研究生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