景陶院发[2007]55号
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的要求,结合《景德镇陶瓷学院学生手册》(2006版)的内容,现将景德镇陶瓷学院学生毕业资格的审定程序及相关要求规定如下:
一、毕业、结业与肄业
1、学生在学校规定年限内,修完教学计划规定的内容,德、智、体达到毕业要求,考核合格准予毕业,由学校发给毕业证书。
2、学生在学校规定年限内,修完教学计划规定的内容,未达到毕业要求,准予结业,由学校发给结业证书。
3、结业学生如符合补考条件,可在结业后一年内,由本人提出申请,按学校规定返校参加补考、重修,成绩合格后可换发毕业证书,毕业时间按发证时间填写。
4、学满一学年以上退学的学生,学校发给肄业证书。
5、被开除学籍的学生,学校发给学习证明。
二、毕业资格审定
1、毕业生在毕业学期开学初向本人所在院(系)提出准予毕业的书面申请。
2、各院(系)根据申请,按学生手册的相关规定对本科学生1-7学期、专科学生1-5学期的成绩进行毕业审查,核验学生全国高校计算机等级考试合格证书原件。并将审查合格的学生名单报至教务处。
3、教务处教学信息科根据院(系)报审的名单,逐一核对学生是否通过全国高校计算机等级考试、学校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是否考核合格、毕业设计是否通过等。对休学复学的学生按下一届的教学计划进行审查。对转专业的学生按新专业的教学计划进行审核。对专升本的学生,则依据《景德镇陶瓷学院“专升本”学生学籍管理规定》的要求,按升入本科之后的两年本科计划进行审查。
4、教务处教学信息科将审查通过的名单报请教务处处长办公会审议,并将审议结果报教学校长审批。
5、教务处教学信息科根据教学校长审批通过的名单,按照招生时确定的办学类型和学习形式,填写毕业证书。并通知各院系按规定时间,派人统一到教务处教学信息科领取。毕业证由各院(系)发给学生。
6、依据学生申请,对未能毕业的学生办理结业证书。
7、教务处执行高等教育学历证书电子注册管理制度,将颁发的毕(结)业证书信息报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注册,并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报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三、时间安排
1、毕业学期的第一周-第五周,学生向院(系)提出毕业申请。
2、毕业学期的第六周-第九周,各院(系)审查毕业生名单,报教务处。
3、毕业学期的第十周-第十七周,教务处毕业资格审查及制证工作。其中第十一周审查学生毕业补考成绩,第十七周审查学生毕业实习和毕业设计成绩。
4、毕业学期的第十八周,毕业名单审批。
5、毕业学期的第十九周-第二十周,各院(系)到教务处领取学生毕(结)业证书,并向学生发放。
6、每年七月十五日之前,教务处将颁发的毕(结)业证书信息向省教育厅报盘。
四、毕业学期的七月份未获毕业证而结业的学生,毕业资格补审程序和时间安排
1、如未达最长学习年限,并符合补考条件,学生可在结业后的一年内,由本人向原所在院(系)提出申请,经教务处同意后,按学校规定时间返校参加补考、重修。
2、学生补考合格后,在该年的六月份之前向教务处提出换发毕业证的书面申请。
3、该申请经教务处长批准后,教务处教学信息科按正常毕业资格审查之规定,重新对该生的毕业资格进行审查。
4、按前述毕业资格审定之规定,教务处教学信息科将换证学生,毕业资格审查通过的名单,和下届毕业的学生名单,一并报请教务处处长办公会审议;并将审议结果报教学校长审批。
5、换证名单审批通过后,教务处通知换证学生在下届毕业学生领证时间内到教务处教学信息科领取毕业证书。至此,本届毕业生毕业资格审查全部结束。
6、申请换证的学生务必按上述时间的规定,严格执行换证程序,办理相关的换证手续。对不按规定时间或超出结业时间一年以上,提出换证申请的,教务处将不予办理。
二OO七年五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