景德镇陶瓷学院学生外出游玩管理规定
发布时间:2008/01/06 11:56:18 浏览次数:
景德镇陶瓷学院学生外出游玩管理规定
 
学校原则上不提倡学生外出游玩,确要组织外出游玩的学生,必须按以下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并确保学生安全,防止意外事故发生:
第一条 要外出的班级或集体,须写出书面申请,经所在院(系)批准;有关部门组织学生外出的,由该部门负责人批准。批准后报学生工作处备案。
第二条 学生集体外出游玩必须做好安全教育,制定安全防范措施及安全预案。
第三条 由班级组织的外出游玩活动,必须由班主任、专职辅导员等至少1名教师带队;其他团体组织外出,由其所在部门负责人指定至少1名干部或老师带队。
第四条 学生个人外出游玩,应实行请假制度。首先由学生本人向班主任提出书面申请,说明去向、返回时间及联系方式,如不能按时返回的要及时给班主任打电话说明原因。对学生在规定的时间未能及时返校而又没有请假说明情况的,班主任要及时向所在院(系)汇报,并及时与学生家长联系。
第五条 对需乘车外出游玩的应租用正规单位车辆,所请司机要有正式驾照。
第六条 各院(系)对学生外出游玩的时间、地点要动态地进行掌握。如所定时间(天气不稳定)、地点(事故多发地段)不适合游玩时,要劝阻学生及时取消外出游玩计划。
第七条 外出游玩的地方不宜太远,外出游玩的时间仅限于双休日和其他节假日,不能因外出游玩而停课或调课。
第八条 学生外出时应注意人身、财产安全,增强自我保护意识,不到水库、塘坝、江河等险要地方游泳或从事危险活动;注意饮食卫生安全,防止食物中毒。
第九条 学生组织外出游玩活动时,如发生意外事故应立即向所在院(系)和学生工作处报告,以便及时处理,并查清事故原因。
第十条 未经批准擅自外出游玩的,视情节给予组织者或参与者相应纪律处分。
第十一条 本规定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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