景德镇陶瓷学院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对我校勤工助学活动的管理,维护学校的正常秩序,培养学生的自立自强精神,增强学生社会实践能力,帮助
经济困难学生克服生活困难,顺利完成学业,根据教育部、财政部《高等学校勤工助学管理办法》(教财[2007]7号)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勤工助学活动是指学生在学校的组织下利用课余时间,通过劳动取得合法报酬,用于改善学习和生活条件的社会实践活动。勤工助学是学校学生资助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提高学生综合素质和资助家庭
经济困难学生的有效途径。
第三条 勤工助学活动必须坚持“立足校园,服务社会”的宗旨,按照学有余力、自愿申请、信息公开、扶困优先、竞争上岗、遵纪守法的原则,由学校在不影响正常教学秩序和学生正常学习的前提下有组织地开展。
第四条 勤工助学活动由学校统一组织和管理。任何单位或个人未经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同意,聘用我校学生打工或学生私自在校外打工的行为,不在本办法规定之列。
第五条 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全面领导勤工助学工作,负责协调学校的财务、人事、学工、教务、科研、后勤、团委等部门,配合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开展相关工作。充分发挥学生会等学生社团组织在勤工助学工作中的作用,共同做好勤工助学工作。
第六条 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下设专门的学生勤工助学管理服务组织,具体负责勤工助学的日常管理工作。各院(系)建立相应机构并指定专人负责做好本院系的勤工助学工作。
第七条 申请勤工助学活动的学生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遵纪守法,品德优良;
2、学习认真,成绩合格;
4、服从管理,工作负责;
5、身心健康,团结协作。
第八条 勤工助学岗位人员的录用,应本着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综合考虑申请学生的困难程度和实际表现,并优先考虑家庭
经济困难学生。
第九条 勤工助学岗位原则上每学年公开招聘一次,时间为每学年9月20日—10月1日。学生根据学校发布的岗位招聘信息,向用人单位提出勤工助学申请并填写《景德镇陶瓷学院学生勤工助学申请表》。划分给院系管理的勤工助学岗位由各院系公开发布招聘信息,院属各部门的勤工助学岗位由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统一发布招聘信息。各用人单位在收到学生提出的申请后,会同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对学生进行面试,择优录取,确定上岗学生名单,此项工作必须于每学年10月1日之前完成,用人单位确定名单后连同《景德镇陶瓷学院学生勤工助学申请表》统一报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批备案。
第十条 岗位类型:勤工助学岗位分固定岗位和临时岗位。
(一)固定岗位是指持续一个学期以上的长期性岗位和寒暑假期间的连续性岗位;
(二)临时岗位是指不具有长期性,通过一次或几次勤工助学活动即完成任务的工作岗位;
(三)校内勤工助学岗位设置应以校内教学助理、科研助理、行政管理助理和后勤服务等为主;
(四)学校后勤部门应大幅度减少雇用临时工,调整出适合学生参与管理和服务的岗位,为学生提供更多的勤工助学机会。
第十一条 校内有关单位和部门如需设立勤工助学固定岗位,必须于每学年9月份开学之前向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提出申请,并填写《景德镇陶瓷学院勤工助学岗位申请审批表》,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批后,根据其岗位性质、职责及要求核定其岗位设置、用工数量和工资标准;临时岗位可随时申报审批。
第十二条 学生进行勤工助学活动,应限于假期和课余时间,不得以参加勤工助学为由缺勤,影响正常教学及集体活动。学生因勤工助学而影响学习的,学校有权调整或停止其勤工助学活动。
第十三条 用人单位根据岗位要求,要组织学生开展必要的勤工助学岗前培训和安全教育,维护勤工助学学生的合法权益。
第十四条 不得组织学生参加有毒、有害和危险的生产作业以及超过学生身体承受能力、有碍学生健康的劳动。
第十五条 为了给更多学生提供勤工助学的机会,原则上参加勤工助学的学生一人一岗,不允许同时兼任多个岗位的工作,对于擅自同时兼任多个岗位的学生只按一个岗位给予酬金。
第十六条 校外勤工助学活动必须由学校学生勤工助学管理服务组织统一管理,并注重与学生学业的有机结合。
第十七条 校外用人单位聘用学生勤工助学,须向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提出申请,提供法人资格证书副本和相关的证明文件。经审核同意,学校组织推荐适合用人单位工作要求的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
第十八条 勤工助学学生因故不能正常上岗,须事先向用人单位请假;中途因故要求停止勤工助学活动,需提前两周向用人单位提出书面申请,经用人单位审批后,报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备案,以便作相应调整;对于擅自离岗学生,扣发当月工资,且此后不再受理其勤工助学申请。
第十九条 加强对勤工助学学生的思想政治教育,帮助他们树立正确的劳动观。对在勤工助学活动中表现突出的学生予以表彰和奖励。对违反勤工助学协议的学生,可按照协议停止其勤工助学活动。对在勤工助学活动中违反校纪校规的,按照学校管理规定进行教育和处理。学校每学年进行一次优秀勤工助学学生评选活动。评选依据为学生出勤率、工作表现、用人单位考核意见等方面。考核分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级。考核优秀的学生学校将给予一次性的奖励,并颁发荣誉证书。不合格的学生将取消其勤工助学资格。
第二十条 用人单位应本着培养、提高学生的综合能力及素质为目标,负责对勤工助学学生进行管理与考核,定期对其工作情况进行检查和验收,并将检查、考勤情况如实上报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第二十一条 校内固定岗位按月计酬。以每月40个工时的酬金原则上不低于当地政府或有关部门制定的最低工资标准或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为计酬基准。校内临时岗位根据劳动强度折合按小时计酬。
第二十二条 校外勤工助学酬金标准不应低于学校当地政府或有关部门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由用人单位、学校与学生协商确定,并写入聘用协议。
第二十三条 学生参与校内非营利性单位的勤工助学活动,其劳动报酬从学校勤工助学专项资金中支付;学生参与校内营利性单位或有专门经费项目的勤工助学活动,其劳动报酬原则上由用人单位支付或从项目经费中支付;学生参加校外勤工助学,其劳动报酬由校外用人单位按协议支付。
第二十四条 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根据用人单位上报的考勤情况和学校学生勤工助学管理服务组织的检查情况,确定每月学生勤工助学酬金的发放金额。
第二十五条 勤工助学酬金每月20日左右审核发放一次,通过计划财务处直接发放到学生银行帐户中。
第二十六条 学生在校外开展勤工助学活动的,学生勤工助学管理服务组织必须经学校授权,代表学校与用人单位和学生三方签订具有法律效力的协议书。签订协议书并办理相关聘用手续后,学生方可开展勤工助学活动。
协议书必须明确学校、用人单位和学生等各方的权利和义务,开展勤工助学活动的学生如发生意外伤害事故的处理办法以及争议解决方法。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原《景德镇陶瓷学院学生勤工助学管理规定》(景陶院发[2005]127号)同时废止。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解释权归学生资助管理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