景德镇陶瓷学院国家助学贷款管理规定(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对经济困难学生的关心、爱护,帮助家庭经济确有困难的学生完成学业,根据国家和江西省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国家助学贷款的目的是帮助我校经济确实困难的本、专科学生、研究生支付在校期间的学费、生活费,使其顺利完成学业。同时实施国家助学贷款也是对大学生进行诚信教育的重要内容。
第三条 国家助学贷款属于商业性贷款,其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限贷款利率执行,不上浮。学生所借国家助学贷款利息在校期间由国家财政全额补贴,毕业后的利息由学生本人全额承担。
第四条 国家助学贷款学生规模是按照贫困学生所占比例分配,国家助学贷款一般可按在校学生人数的20%确定贷款规模,对来自灾区和贫困地区无固定收入来源以及城镇下岗职工家庭的困难学生,优先安排国家助学贷款。
第五条 家庭经济特别困难学生,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学生家庭所在地村委会(居委会)和乡(镇)政府 (街道办事处)两级组织出具学生家庭经济困难证明,经学院见证人推荐,可申请信用方式的国家助学贷款。
第二章 组织领导机构
第六条 为了加强对国家助学贷款工作的管理,促进国家助学贷款活动的顺利实施,我院成立国家助学贷款工作机构,领导小组组长由分管学生工作的院领导担任,副组长为学工处、财务处负责人,成员为学生处副处长、及各院(系)分管学生工作的党总支副书记,下设国家助学贷款办公室,挂靠在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第七条 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的职责:
(一)全面负责管理全院学生的助学贷款工作。
(二)由江西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统一招标,确定国家助学贷款经办银行,学院与中标银行签订银校合作协议。
(三)对申请贷款学生进行资格初审,并按照要求如期向省教育厅和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报送全院季度、年度贷款申请报告和总结报告。
(四)根据江西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核准的贷款申请额度,将经初审的学生贷款申请材料报送经办银行。
(五)协助经办银行组织贷款的发放和回收。
(六)及时统计并向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和经办银行提供学生的变动(包括学生就业、升学、转学、退学等)情况和国家助学贷款的实际发放情况。
(七)办理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和学校交办的其他事宜。
第八条 财务处的工作职责有:
(一)负责国家助学贷款资金划转工作。
(二)负责国家助学贷款风险金的划拨。
第九条 各院(系)也相应成立国家助学贷款管理工作小组,并指定专人负责本院 (系)学生的国家助学贷款工作。
第三章 贷款对象和条件
第十条 凡我校正式注册的经济确实困难的全日制本、专科学生和研究生均可申请国家助学贷款。
第十一条 申请助学贷款学生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备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未成年人经其法定监护人书面同意)。
(二)遵纪守法,无违法违纪行为。
(三)学习认真,成绩较好,能正常完成学业。
(四)生活俭朴,自愿参加勤工助学活动,但在校期间所获得的收入不足以支付完成学业所需学费、住宿费和基本生活费。
(五) 品德优良,诚实守信。
(六)在经办银行开立活期储蓄帐户(贷款实现,帐户自动生成)。
(七)符合贷款人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二条 贷款学生要严格遵守保证书中的承诺。
第十三条 因故休学,在休学期间不予贷款。
第四章 贷款额度与期限
第十四条 助学贷款的最高额限度为每人每学年6000元。
第十五条 国家助学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贷款学生毕业后6年。助学贷款是否展期由贷款银行与贷款学生商定。
第五章 审批程序
第十六条 每学年开学后,学生工作处会同计划财务处负责向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申报当年学校贷款额度。
第十七条 学生在校期间,原则上一次申请、分次发放国家助学贷款,其程序为:
(一)学生必须在新学年开学后15日内向所在院(系)递交《助学贷款申请表》和家庭有关人员收入证明,或其它渠道取得收入的证明材料。
(二)各院(系)负责对申请助学贷款学生的家庭经济情况、在校期间的实际表现等进行详细调查和了解,初步审定学生助学贷款名单报院国家助学贷款管理办公室。
(三)校国家助学贷款管理办公室要按有关规定对申请表内容及所提供证明材料的真实性进行认真审查。
(四)将《助学贷款申请名册》、《助学贷款申请表》及相关材料交经办银行。
(五)在收到经办银行同意的《助学贷款申请名册》后,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和各院(系)负责统一组织学生办理有关手续,帮助学生落实见证人,并对借款学生申请资料的完整性、真实性进行调查核实。
(六)将经办银行批准发放国家助学贷款学生名单及贷款金额汇总,上报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备案。
第六章 贷款管理
第十八条 若贷款学生在使用助学贷款期间出现因触犯法律,违反校纪,学习不努力等情况,应视其情况终止贷款或减少贷款,并可要求贷款学生偿还全部贷款本息。
(一)凡因触犯国家法律受到法律制裁和严重违反校纪而受到处分的学生,应立即终止对其的贷款。
(二)对因违反校纪,受到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在留校察看期间,不得申请贷款;已享有贷款的立即停止贷款;受记过处分的学生,视情节和本人悔改表现酌情考虑减少或取消其贷款。
(三)由于学习不努力考试成绩不及格的学生,在重修期间不得申请贷款,已享受贷款的,应视其情况减少或取消其贷款。
(四)对虚报赡养人口,家庭收入,或采取其它手段弄虚作假骗取贷款的学生,一旦发现立即终止贷款,并视情况给予必要的处分。
(五)对有高消费行为的学生学校不予办理助学贷款。
第十九条 凡是贷款学生,因触犯国家法律,校纪而受处分而退学的学生,在离校前,必须由本人或家长一次性偿还全部贷款。
第二十条 贷款学生的贷款金额确定后,在贷款期间内一般保持不变。中途要求终止贷款的,由校国家助学贷款办公室向经办银行申请终止贷款发放。
第二十一条 贷款学生应按协议和合同要求,按期还本付息;提前还款的,提前归还的部分由经办银行按合同约定的利率和实际使用时间计收利息;贷款学生不能按期归还贷款本息的,贷款银行按规定计收罚息,财政不再予以贴息。
第二十二条 若贷款学生在校期间发生转学、休学、退学、开除学籍、出国(境)留学或定居、失踪、死亡等情况,各院(系)要及时报送院国家助学贷款管理办公室,由贷款办书面通知贷款银行清收该学生贷款本息,转学的贷款学生待转入学校和相应经办银行办理该生贷款的债务划转手续后,学校方可为其办理相关手续。
第二十三条 贷款学生毕业前,各院(系)要将贷款学生的就业去向、就业单位名称、变动情况、联系地址等情况以书面形式报送校国家助学贷款管理办公室审核,并由校国家助学贷款管理办公室函告经办银行。同时由各院(系)通知贷款学生向经办银行办理还款确认(或贷款转移)手续后,各院(系)方可为其办理离校手续。
第二十四条 贷款学生毕业后应按照合同要求,及时向贷款银行和学院通报变动后的单位、联系地址及还款方式,贷款担保等有关情况。对于未还清国家助学贷款的毕业生,其接受单位或工作单位负有协助经办银行收回贷款的义务,并在其工作变动时,提前告之经办银行。
第七章 其 它
第二十五条 助学贷款工作是国家资助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的重要措施,学生工作处、财务处要认真做好助学贷款的组织落实工作,并指定专人负责,要制定国家助学贷款信息管理制度,确保国家助学贷款的信息资料真实、完整、安全,对贷款信息实行计算机管理,确保助学贷款工作的严肃性和公正性。
第二十六条 校国家助学贷款管理办公室应妥善保管学生的国家助学贷款申请表、证明资料等有关信息资料,配合经办银行建立学生个人信誉档案,并实行国家助学贷款的发放、回收、变动等的微机化管理。
第二十七条 各院(系)要认真宣传和组织本院(系)学生的国家助学贷款工作,并指定专人负责,加强监督和指导加强信誉教育,确保申请助学贷款学生所提供的材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第二十八条 本规定的条款及未尽事宜由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