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切实做好家庭
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规范资助工作程序,加大资助工作力度,根据教育部、江西省教育厅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工作原则。实施家庭
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坚持实事求是、公平公正的原则,帮助家庭
经济困难学生缓解困难,增强克服困难的勇气,培养自强自立的精神。进一步完善以国家助学贷款为主体,包括国家奖助学金、勤工助学、特困补助、学费减免、绿色通道在内的扶困助学体系。
第二条 组织机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为学校学生资助工作的组织和实施机构。职责为:制订资助工作方案,落实资助工作措施,配合和协助经办银行组织实施国家助学贷款工作,负责勤工助学、学费减免、奖助学金、特困补助和新生入学绿色通道等具体资助工作的实施,接受社会团体或个人捐款。
第三条 资助项目。家庭
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有以下几种形式:
1、国家助学贷款。凡符合国家助学贷款申请条件的家庭
经济困难学生均可申请,每生每年贷款金额不超过6000元。具体实施办法详见《景德镇陶瓷学院国家助学贷款管理办法(试行)》。
2、国家励志奖学金。由省教育厅下达指标,每学年评选一次,每人每年奖励5000元。具体实施办法详见财政部、教育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励志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和《景德镇陶瓷学院国家励志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
3、国家助学金。由省教育厅下达指标,每学年评选一次,平均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2000元,具体标准在每生每年1000-3000元范围内确定。具体实施办法详见财政部、教育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和《景德镇陶瓷学院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
4、勤工助学。在校内设置一定数量的勤工助学岗位,安排岗位时优先考虑家庭
经济困难学生。具体实施办法详见《景德镇陶瓷学院学生勤工助学管理规定》。
5、特困补助。对因家庭遭遇自然灾害或突发事件,本人或其家人患重大疾病而造成特别困难的学生给予临时特困补助。补助标准为100元—500元。由学生本人提出书面申请,交所在院系初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批。
6、学费减免。减免对象:因家庭遭遇自然灾害或突发事件,本人或其家人患重大疾病而导致家庭
经济特别困难的学生。减免标准:根据学生困难情况核定减免金额。申请程序:学生本人提出书面申请,交所在院系初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批。
7、新生入学“绿色通道”。新生入学时,均应缴纳学杂费。确属
经济困难学生可以凭家庭贫困证明到新生报到指定地点通过绿色通道先办理住宿手续,参加入学教育,再履行缴费事宜。
8、社会资助。社会团体、个人的无偿资助是对困难学生资助方式的有益补充。此项资助一般由各院系从困难学生中推荐,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会同资助方审核确定人选。
第四条 困难生认定。学生家庭
经济困难等级分为特别困难和困难两个等级。具体认定标准和认定程序详见《景德镇陶瓷学院家庭
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管理办法(试行)》。
第五条 困难学生每学年享受的各种资助总额原则上最多不得超过该生每学年应交纳的学杂费总额。
第六条 受助学生应合理使用资助款,勤俭节约,杜绝浪费。因违纪受处分者;学习不努力、生活不节俭者;弄虚作假者,取消或降低相关资助,并视情节给予纪律处分。
第七条 本规定由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