景德镇陶瓷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实施办法
发布时间:2015/04/20 16:02:17 浏览次数:

为了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切实做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规范资助工作程序,加大资助工作力度,根据教育部、江西省教育厅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工作原则。实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坚持实事求是、公平公正的原则,帮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缓解困难,增强克服困难的勇气,培养自强自立的精神。逐步完善以国家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为主体,包括国家奖助学金、勤工助学、特困补助、学费缓缴、绿色通道、社会资助等在内的扶困助学体系。
第二条  组织机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为学校学生资助工作的组织和实施机构。职责为:制订资助工作方案,落实资助工作措施,配合和协助经办银行组织实施国家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工作,负责奖助学金、勤工助学、特困补助、学费缓缴和新生入学“绿色通道”等具体资助工作的实施,接受社会团体或个人捐助。
第三条  资助项目。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有以下几种项目:
1、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凡符合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申请条件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均可申请,每生每年贷款金额不超过6000元。实施办法详见《景德镇陶瓷学院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管理办法(试行)》。
2、国家励志奖学金。由省教育厅下达指标,每学年评选一次,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学年5000元。实施办法详见财政部、教育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励志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和《景德镇陶瓷学院国家励志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
3、国家助学金。由省教育厅下达指标,每学年评选一次,平均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3000元,具体标准在每生每年2000-4000元范围内确定。实施办法详见财政部、教育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和《景德镇陶瓷学院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
4、勤工助学。在校内设置一定数量的勤工助学岗位,安排岗位时优先考虑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实施办法详见《景德镇陶瓷学院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办法》。
5、特困补助。对因家庭遭遇自然灾害或突发事件,本人或其家人患重大疾病而造成特别困难的学生给予临时特困补助。补助标准为500元—2000元。由学生本人提出书面申请,所在学院初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批。
6、学费缓缴。家庭经济特别困难或因家庭遭遇自然灾害、突发事件而不能在开学2周内缴清学杂费的学生,可以凭家庭所在地乡镇或街道民政部门的困难证明向学校申请学费缓缴。申请程序:学生本人提出书面申请,承诺缴费时间(最长不超过一学期),提供相应困难证明交所在学院初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批。经批准学费缓缴的学生可以在学籍电子注册管理系统中进行学籍注册,选课、考试均不受影响。
7、新生入学“绿色通道”。新生入学时,均应缴纳学杂费。确属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以凭家庭贫困证明到新生报到指定地点通过绿色通道先办理住宿手续,参加入学教育,再履行缴费事宜。
8、社会资助。社会团体、个人的无偿资助是对困难学生资助方式的有益补充。此项资助一般由各学院从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中择优推荐,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会同资助方确定人选。
第四条  困难生认定。我校学生家庭经济困难等级分为特困和贫困两档。认定标准和程序详见《景德镇陶瓷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管理办法》。
第五条  受资助学生应合理使用资助款,勤俭节约,杜绝浪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或收回相关资助。
    1、违反校规校纪;
    2、学习态度不端正,生活铺张浪费;
    3、弄虚作假;
    4、违反公民道德规范或《高等学校大学生行为准则》。
第六条 各学院要开展多种形式的诚信、励志、感恩主题教育活动。开展活动的情况与资助工作评比、表彰挂钩。
第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由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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