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镇陶瓷学院国家励志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
发布时间:2015/04/20 16:00:09 浏览次数:
第一条 为激励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得到全面发展,根据财政部、教育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励志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07]91号)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是由中央和地方政府共同出资设立,用于奖励资助我校全日制本科学生(以下简称学生)中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三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5000元。
第四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自觉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4、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秀;
5、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原则上为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档案中已建档的学生)。
第五条  学校每学年根据上级财政、教育部门下达的国家励志奖学金名额,原则上按学生人数比例分配到各学院。国家励志奖学金名额一般为在校生人数的3%。
第六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实行等额评审,每学年评审一次,一般每年10月初开始受理申请,在规定时间内评审完毕。景德镇陶瓷学院国家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以下简称“评审领导小组”)负责对评审工作的领导和组织,景德镇陶瓷学院国家奖学金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审委员会”)负责具体评审工作。
    第七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的评审应当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必须按照《景德镇陶瓷学院国家奖学金评审办法》(景陶院发〔2012〕102号),严格掌握评审标准,规范评审流程。在组织评审工作过程中,严格把握“家庭经济困难”和“品学兼优”的主体资格标准。其中,申请学生的学习成绩或综合考评应在评选范围内位居前列,且申请学年所有课程没有补考科目。对于位次靠前的没有被推荐,必须附专题报告予以说明。
第八条  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为我校在校生中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的学生。
第九条  同一学年内,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同时获得国家奖学金。
第十条 根据国家励志奖学金基本申请条件,学生本人需要向所在学院提出书面申请,并按要求递交《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表》及个人事迹材料。
第十一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的评审程序如下:
1、评审领导小组召开预备会,评审委员会向各学院下达国家励志奖学金预算名额,宣布评审工作程序和有关工作要求。
2、各学院根据学生个人的申请材料,召开会议,确定拟获奖学生名单,并在适当范围内公示三个工作日以上。无异议后,连同申报材料报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汇总,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报评审委员会对各学院的评审材料进行书面审查,提出评审意见。
3、经评审领导小组审批同意后,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将结果在全校范围内公示不少于五个工作日,无异议后将拟获奖学生名单报江西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第十二条 学校按照上级部门的要求将国家励志奖学金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并记入学生的学籍档案。
第十三条  各学院要切实加强管理,认真做好国家励志奖学金的评审和发放工作,确保国家励志奖学金真正用于资助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确保国家励志奖学金专款专用,禁止任何部门或个人,以任何方式拆分、挪用、克扣国家励志奖学金。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由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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