景德镇陶瓷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15/04/20 15:56:54 浏览次数:

为认真做好我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公平、公正、合理地分配资助资源,切实保证国家制定的各项高等学校资助政策和措施真正落实到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身上,根据教育部、财政部《关于认真做好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指导意见》(教财〔2007〕8号)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本办法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是指学生本人及其家庭所能筹集到的资金,难以支付其在校学习期间的学习和生活基本费用的学生。
第二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坚持标准合理、实事求是,实行资助工作与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相结合、民主评议和学校评定相结合的原则。
第三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必须严格工作制度,规范工作程序,做到公开、公平、公正。
第四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结果列入《景德镇陶瓷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档案》(以下简称《困难生档案》),作为评定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勤工助学等资助项目的重要依据。
第五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程序:
  (1)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全面领导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工作。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具体负责组织、实施和管理全校的困难生认定工作。
  (2)各学院成立由分管学生工作的学院党总支副书记为组长,学工办主任、团总支书记、辅导员、班主任等担任成员的认定工作组,负责本学院认定工作的具体组织和审核。
(3)以班级(或专业)为单位,成立以辅导员、班主任担任组长,学生干部、学生代表担任成员的认定评议小组,负责认定的民主评议工作。认定评议小组成员中,学生代表人数视班级(或专业)人数合理配置,应具有广泛的代表性,一般不少于班级(或专业)总人数的10%。认定评议小组成立后,其成员名单应在本班级(或专业)范围内公示。
(4)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每学年进行一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学院认定工作组、班级(或专业)认定评议小组,按照各自的职能分工,认真、负责地共同完成认定工作。
(5)需要申请认定家庭经济困难的新生及在校学生要如实填写《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并持该表到家庭所在地乡、镇或街道民政部门加盖公章,以证明其家庭经济状况。已被学校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再次申请认定时,如家庭经济状况无显著变化,可只提交《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不再提交《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
(6)每学年初,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布置启动全校认定工作。认定评议小组组织学生填写《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并负责收集《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认定评议小组根据学生提交的《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和《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以学生家庭人均收入对照学校所在地省级教育、财政部门确定的认定标准,并结合学生日常消费行为,以及影响其家庭经济状况的有关情况,认真进行评议,确定本班级(或专业)各档次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格,报学院认定工作组进行审查。
(7)学院认定工作组要认真审查认定评议小组申报的初步评议结果。如有异议,应在征得认定评议小组意见后予以更正。
  (8)学院认定工作组审查通过后,要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及档次,以适当方式、在适当范围内公示5个工作日。如师生有异议,可通过有效方式向本学院认定工作组提出质疑。认定工作组应在接到异议材料的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对学院认定工作组的答复仍有异议,可通过有效方式向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提请复议。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应在接到复议提请的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情况属实,应做出调整。
  (9)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汇总各学院的《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和《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报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批,并建立《困难生档案》。
第六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一般在每学年9月进行,若学生中途出现突发性状况造成家庭经济困难,可实行临时申请认定。
第七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分为特困和贫困两个档,建档人数不超过学生总人数的30%,其中特困档建档人数原则上不超过学生人数的5%。
第八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条件:
1、基本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自觉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4)勤奋学习,积极上进;
(5)家庭经济确实困难,生活节俭。
2、凡符合下列情况之一,并经过规定程序(第五条)认定,可认定为贫困生。
(1)老、少、边、穷及偏远农村家庭子女,且家庭经济收入低;
(2)父母年迈,劳动力弱,家庭成员多,负担重,家庭经济收入低;
(3)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线;
(4)其他情况,有县级以上民政部门证明,且经过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核查认可的。
3、凡符合下列情况之一,并经过规定程序(第五条)认定,可认定为特困生。
 (1)家庭属农村特困户或城镇低保户;
(2)学生属孤儿或单亲,且家庭无稳定收入来源;

 (3)学生本人或家庭主要成员突遭不幸(如突发重大疾病、自然灾害、意外事故等),造成重大损失,超过家庭经济承受能力;
(4)其他情况,有县级以上民政部门证明,且经过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核查认可的。
4、有下列情况之一,不予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1)有超过其他普通同学的高消费行为,如拥有高档通讯工具、高档电子产品、高档时装或高档化妆品等;
(2)有吸烟、酗酒、赌博等行为;
(3)节假日经常外出旅游;
(4)经常出入且沉迷于经营性网吧;
(5)在校学习期间经常在餐馆、酒店就餐而不在学校食堂就餐;
(6)家庭由于建房、购房、做生意等原因造成经济困难;
(7)有不诚信行为或接受资助后不积极参加公益活动、不服从学校教育管理;
(8)缺乏励志精神,缺少感恩意识;
(9)弄虚作假骗取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格;
(10)未经学校批准,擅自在校外租房住宿;
(11)学生管理部门认定有不良行为。
第九条  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各学院应定期对《困难生档案》中的建档学生进行资格复查,并不定期随机抽选一定比例的困难生,通过信件、电话、实地走访等方式进行核实。如发现弄虚作假现象,一经核实,取消资助资格,收回资助资金,并依据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十条  各学院应加强学生的诚信教育,教育学生如实提供家庭情况。学生应及时告知家庭经济状况显著变化情况。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由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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