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引导和激励学生锐意进取、勤奋学习,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努力把大学生培养成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对德、智、体全面发展或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科技创新、文体活动、社会工作以及其他方面表现突出者,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三条 学校在实施对学生的表彰与奖励的过程中,遵循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本校正式注册并参加正常学习活动的本科生。
第二章 表彰与奖励的种类和评选办法
第五条 学校设立以下学生荣誉称号:
1、优秀毕业生;
2、三好学生;
3、优秀学生干部;
4、先进班集体;
5、社会实践先进个人;
6、社团工作先进个人;
7、其他荣誉称号
第六条 学校设立以下学生奖学金:
1、优秀新生入学奖
2、学生奖学金
3、学习进步奖
第七条 凡对国家、社会、学校做出特殊贡献并为学校赢得荣誉的集体或个人,学校将根据实际情况予以表彰奖励。
第八条 学校引入社会资金,设立专项奖学金,制订相应的评定办法及奖励标准,用于奖励品学兼优的学生。
第九条 学校设立的学生荣誉称号和奖学金评选办法、细则具体见附件。(社会实践先进个人、社团工作先进个人评选表彰办法由校团委另行制订实施)
第三章 表彰与奖励的管理
第十条 学工部为学生表彰与奖励工作的具体实施部门,负责做好各项表彰与奖励的组织申报和审核工作,并将具体材料和初审意见上报学校批准。
第十一条 各学院成立学生表彰与奖励工作组,由学院分管学生工作的党总支副书记任组长,加强领导,严格按照程序做好各类表彰与奖励的申报及评选工作,并将结果报学工部。
第十二条 学校和学院对拟表彰与奖励的学生名单进行公示,充分和广泛征求师生意见,接受师生监督。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附件是本办法不可分割的部分。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2014年9月1日起执行,我校原《景德镇陶瓷学院学生奖励规定》自行废止。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学工部负责解释。
附件一
景德镇陶瓷学院优秀毕业生评选和表彰办法
优秀毕业生是学校授予在校学生的最高荣誉称号,用于表彰在校期间一贯坚持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毕业班学生。
一、评选条件及比例:
(一)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上积极要求进步,作风正派,品德优良,团结同学,遵纪守法。在校学习期间,在各方面都起到模范带头作用;
(二)学生在校学习期间,获得校级奖学金四次和三次以上校级荣誉称号(如评选中该条件名额不足,各学院可按综合测评成绩排名评选);
(三)在校期间无补考、重修课程,未受过处分;
(四)优秀毕业生的人数不超过毕业生总数的5%。
二、评选办法及奖励:
(一) 评选工作安排在第八学期;
(二)班主任提出推荐名单,各学院党总支审查后报学生工作部审核,上报学校审批;
(三)学校对获奖的学生授予“优秀毕业生”荣誉称号并颁发证书。
附件二
景德镇陶瓷学院三好学生评选和表彰办法
三好学生是学校授予德、智、体、美等全面发展的学生的荣誉称号。
一、评选条件:
(一) 具有坚定正确的政治方向,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道德品质优良,积极参加社会工作,模范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
(二) 勤奋学习,刻苦钻研,学习成绩优良,两学期均获得奖学金;
(三) 积极参加社会实践、体育锻炼和文艺活动,每学期均获满科技文化活动分1学分。
二、评选办法及表彰:
(一)三好学生的评选人数不超过学生总人数的10%;
(二)每学年评选一次,评选时间为每年九月份。评选应在班主任或班级工作小组的主持下,由全体学生参加进行民主推荐,填写三好学生登记表,经各分院审查,送学生工作部审核后报学校批准。
(三)获得三好学生者,由学校颁发荣誉证书。
附件三
景德镇陶瓷学院优秀学生干部评选和表彰办法
优秀学生干部是学校授予在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基础上,热心为同学服务并取得优异成绩的学生干部的荣誉称号。
一、评选范围:
(一)校、院学生会、团委(团总支)全体学生干部。
(二)班委、团支部支委。
(三)大学生党员“三个代表”实践团全体学生干部。
(四)各职能部门管理的学生组织全体学生干部。
(五)学生社团负责人。
二、评选条件:
(一)坚持德、智、体、美全面发展,模范带头,遵守校纪校规,具有良好的道德修养;
(二)政治上要求进步,主动接受党、团组织教育,在大是大非面前旗帜鲜明,立场坚定,工作敢于坚持原则;
(三)工作积极主动,热心为同学服务,胜任所担负的工作,组织能力强,能团结带领同学较出色地完成各项工作;
(四)在当学年内考试考查科目无补考并获得过奖学金。
三、评选办法及表彰
(一)优秀学生干部的评选人数不超过学生总数的3%。
(二)优秀学生干部每学年评一次,时间为每年九月份。评选应在相关负责老师或班级工作小组的主持下,由全体学生参加进行民主推荐,填写优秀学生干部登记表,经各分院审查,送学生工作部审核后报学校批准。
(三)获得优秀学生干部者,由学校颁发荣誉证书。
附件四
景德镇陶瓷学院先进班集体评选和表彰办法
先进班集体是由学校授予班风正、学风好,取得突出成绩的学生班级的荣誉称号。
一、评选条件:
(一)有一个政治坚定、团结协作、积极肯干、热心为同学服务、工作较为突出的领导集体。班委会、团支部组织健全,党、团员模范带头作用好;
(二)有一个积极上进、朝气蓬勃、集体观念强的良好班风。能圆满完成分院交给的各项任务,自觉遵守法纪法规、社会公德和学校各项规章制度,基础文明行为好。全班一学年度无受纪律处分或通报批评者;
(三)有一个刻苦钻研、勤奋学习、互相帮助的良好学风,全班学生学习成绩总评及综合测评总成绩在本学院名列前茅,本班全学年补考人次较少者;
(四)各项健康有益活动的开展形式多样,成绩突出。班级工作计划有序,制度健全,较有特色;
(五)集体积极参加公益义务劳动、志愿活动、社会实践、早操锻炼,教室、宿舍卫生管理好,本班学生宿舍无不合格寝室。
二、评选办法及表彰:
每学年评选一次,评选工作于每年九月份进行,评选对象为学生自然班级。各班先对照条件写出自评报告,由各学院召开各班学生代表联席会进行民主评选推荐,各分院组织推荐的先进班集体不超过自然班级5%。经各分院确定后填写先进班集体登记表,报学生工作部审批后,报党委批准。获得先进班集体的学生班集体,由学校颁发奖状。
附件五
景德镇陶瓷学院优秀新生入学奖评选和奖励办法
为鼓励优秀高中毕业生报考我校,进一步提升文史、理工类入学新生质量,结合我校实际,特制订本办法。
一、评选条件和奖励标准:
针对江西省内文史理工类就读我校的考生:
1、对达到一本分数线的,入学后免四年学费,并一次性补助生活费10000元/人。
2、对超过二本线理科45分(含45分),文科35分(含35分)的,入学后免四年学费。
3、对高考总分介于二本线上理科35分—45分(含35分),文科25分—35分(含25分)的,入学后免两年学费。
二、其它
1、新生入学后两周后,由学校招生就业处拟定获奖名单,在全校公布。
2、本办法自2014年9月1日开始实施。
3、本办法由招生就业处负责解释。
附件六
景德镇陶瓷学院学生奖学金评选和奖励办法
学生奖学金,用于奖励品学兼优的学生,在评定的过程中,坚持“德育为先,学业为主”的原则。
一、评选比例
学生奖学金享受面占年级专业人数的21%,其中一等奖学金3%、二等奖学金6%、三等奖学金12%。
二、评选条件和奖励标准
(一)享受奖学金的基本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思想道德品行优秀,模范遵守大学生行为准则和学校有关规章制度;
2、热爱所学专业,勤奋学习,当学期课程平均学分绩为本班级前50%者;
3、积极参加公益劳动、社会实践、体育锻炼活动,有良好的生活、卫生习惯;
4、在当学期内未受纪律处分及通报批评;
5、当学期科技文化活动分满1学分。
6、考核课程(不含加修课和辅修课)没有不及格;
7、在当学期内获得科技文化活动分
(二)一等奖学金:艺术类每生每学年2400元,非艺术类每生每学年1200元。
享受一等奖学金,除符合享受奖学金的基本条件外,考核课程成绩平均分必须达到85分以上,如不符条件,名额空缺。
(三)二等奖学金:艺术类每生每学年1200元,非艺术类每生每学年600元。
享受二等奖学金,除符合享受奖学金的基本条件外,考核课程成绩平均分必须达到80分以上,如不符条件,名额空缺。
(四)三等奖学金:艺术类每生每学年600元,非艺术类每生每学年300元。
享受三等奖学金,除符合享受奖学金的基本条件外,考核课程成绩平均分必须达到75分以上,如不符条件,名额空缺。
三、评选程序
奖学金的评定,以综合素质测评成绩为依据,由学生本人根据评定条件提出申请,班级推荐,分院审查,学生工作部审核,报学校批准。
附件七
景德镇陶瓷学院学生学习进步奖评选和奖励办法
学习进步奖用于奖励以前学习基础差,但学习态度端正、认真刻苦,学习进步明显的学生。
一、评选条件:(以下两项同时具备)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思想道德品行优秀,模范遵守大学生行为准则和学校有关规章制度;
2、本学期班级平均学分绩总分排名较上一学期班级排名前进名次大于班级人数50%者。
二、评选程序:
由学生本人根据评选条件提出申请,班委会通过后由班主任签字推荐、学院审核后确定人选,报学生工作部审批。
三、奖励方式:发放400元奖金及荣誉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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