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学、科研和生活秩序,维护学生合法权益,规范学校教育管理行为,建设优良的学习、生活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2005]第21号令)、《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教育部教学[2005]5号)、《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具有景德镇陶瓷学院本科学籍的学生。已经入学报到,尚处在学籍审查期中的新生也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学校对学生的处分,应做到程序正当,证据充分,定性准确,依据明确,处分恰当。
第四条 学校对学生的处分应坚持教育与处分相结合原则,坚持学生申诉权受保障原则。
第二章 处分的种类及适用
第五条 纪律处分的种类分为: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记过。
(四)留校察看。
(五)开除学籍。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含考试违纪、舞弊行为),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分:
(一)如实交代违纪事实,对违纪错误认识深刻,并有明显悔改表现的。
(二)主动揭发他人尚未被学校掌握的违法违纪行为并经查证属实的。
(三)主动中止违纪行为或采取措施减轻违纪后果的。
(四)被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纪行为的。
(五)其他可以从轻、减轻或免除处分的情形。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从重处分:
(一)故意影响调查,制造障碍,妨碍取证的。
(二)在校期间已受过处分的。
(三)对检举揭发人、证人或工作人员威胁恐吓,打击报复的。
(四)在共同违纪行为中起主要作用的。
(五)群体性违纪事件的策划者、召集者或组织者。
(六)造成后果特别严重的。
第八条 留校察看原则上以一年为期,毕业班学生可为半年。受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在察看期内有明显进步表现的,察看期满可以解除其留校察看期;无明显进步表现的,延长其留校察看时间;经教育不改或在察看期内又受警告以上处分的,可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解除留校察看不是撤销处分,是留校察看处分的一个处理程序,符合条件的应及时履行解除察看手续。
第九条 违法、违纪、违规行为造成损失的,违纪学生应当依法依规予以赔偿。
第十条 受到处分的学生,附加给予下列限制:
(一)该学期不得申请各类奖、助学金,不得申请各种荣誉称号。
(二)已获奖学金、助学金的,追回荣誉证书,停发未发金额;尚未发放的,予以取消。
第十一条 学校处分文件应由学生所在学院送达学生本人。处分文件由招生就业处存入学生本人档案,其它相关材料归入学校文书管理。
第十二条 被开除学籍的学生在接到处分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办理相关手续并离校,由学校发给学习证明,其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逾期不离校者,由学校保卫部门依照有关规定处理。
第三章 违纪行为及处分
第十三条 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一)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
(二)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
(三)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受到处罚,性质恶劣的。
(四)由他人代替考试、替他人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作弊及其他作弊行为严重的。
(五)剽窃、抄袭他人研究成果,情节严重的。
(六)违反学校规定,严重影响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
(七)屡次违反学校规定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的。
第十四条 违反国家法律、法令、法规,受到司法机构处罚者,视情节给予以下处分:
(一)被处以治安警告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二)被处以治安罚款的,给予记过处分;
(三)被处以治安拘留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四)被处以管制、拘役、徒刑(含判处缓期执行)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五条 有以下影响公共秩序行为之一的,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分:
(一)盗窃、诈骗、抢夺、敲诈勒索公私财物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数额较大或者盗窃、诈骗、抢夺、敲诈勒索多人多次的,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二)故意毁坏公共财物或者他人财物,除照价赔偿外,给予警告以上处分。后果严重,经教育仍不悔过的,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三)扰乱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的,侵犯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给予警告以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四)组织、策划、参与非法传销活动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五)酗酒并造成不良影响,经教育仍不悔改的,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六)有赌博、吸毒行为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情节恶劣,符合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七)私自隐匿、毁弃、私拆他人信件,非法浏览、删除他人邮件、侵犯他人隐私权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后果严重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八)在公共场所、互联网或者以其他公开方式侮辱、诽谤他人,造谣、煽动、扰乱舆论,情节严重的,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九)组织、策划、参与非法宗教、迷信活动或邪教组织活动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情节恶劣或者后果严重的,符合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十)参与非法组织、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十一)复制、传播、制作淫秽物品或有害信息,给予严重警告处分,造成恶劣影响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十二)伪造证明、涂改证件或有其他弄虚作假行为的,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十三)实施性骚扰、猥亵他人,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第十六条 有以下打架斗殴情形之一的,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相应处分:
(一)肇事者:通过各种方式的言行挑起事端、争执、纠纷,虽未动手打人,但造成打架后果者,视情节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动手打人未伤他人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二)策划者:策划、怂恿他人打架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情节恶劣或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三)打架者:参与打架斗殴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参与打架斗殴致他人轻伤的,给予记过处分;打架斗殴致他人重伤的,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四)结伙斗殴者:结伙打群架,为首组织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纠集校外人员来校滋事、打架者,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五)在打架过程中,持械打人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六)为打架斗殴提供凶器但未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为打架斗殴提供凶器且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七)打架斗殴事件已终止,事后威胁、恐吓、报复他人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八)在打架斗殴事件的调查中故意为他人作伪证,给调查造成困难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第十七条 扰乱学校管理秩序、损坏公共财物者,视情节给予以下处分:
(一)扰乱课堂、图书馆、实验室、机房、会场、运动场馆、办公楼、宿舍、食堂等公共场所秩序,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二)蓄意破坏学校计算机管理安全或篡改学校管理数据并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符合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三)污损、毁坏教学、科研、通讯、消防、生活等公共设施、设备和破坏校园环境,视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四)将猫狗等宠物带入校园且不听劝阻,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五)在校园内违反交通规定造成不良后果,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六)未经批准组织成立学生团体并开展活动,或者有违反学生团体管理规定的其他行为,经教育劝阻不改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七)冒用学校、他人名义,侵害学校、他人利益,给学校、他人造成不良影响或者损失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十八条 违反学生宿舍管理规定者,视情节给予以下处分:
(一)拒不执行学校宿舍安排,擅自调换宿舍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二)在学生宿舍留宿外人,或将床位出租他人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三)在学生宿舍内留宿异性或者在异性学生宿舍内留宿的,给予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造成恶劣影响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四)未经批准,在校外租房住宿的,给予警告处分,不听劝阻者,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至留校察看处分。
(五)私拉网线、电线或者寝室内存放、使用违章电器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由此导致火灾险情的,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六)在寝室或楼道内焚烧物品、使用明火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引起火警或火灾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七)违反宿舍作息制度,严重影响他人正常学习和生活,拒不听从劝阻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八)聚众起哄、高声喧哗、高空向外抛掷物品等破坏正常管理秩序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造成人身伤害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九)携带或藏有违禁物品,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十)违反宿舍用电、用水、门卫管理等相关规定的,给予警告至记过处分。
(十一)未经批准,在宿舍区内从事经商活动的,给予警告处分。
(十二)妨碍、阻扰宿舍管理人员、值勤学生干部履行工作职责的,给予警告处分。
(十三)私换学生宿舍门锁,未到宿教科登记的,给予警告处分。
第十九条 一学期无故旷课(以实际授课时数计)累计课时,视情节给予以下处分:
(一)11-25课时,给予警告处分。
(二)26-35课时,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三)36-49课时,给予记过处分。
(四)50课时以上,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第二十条 考试中有下列违反考试纪律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一)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或者未放在指定位置,劝阻无效的;
(二)未在规定的座位参加考试,不服从监考人员指令的;
(三)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者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的。
第二十一条 考试中有下列违反考试纪律行为之一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一)考试过程中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者手势的;
(二)在考场或者教育考试机构禁止的范围内,喧哗、吸烟或者有其他扰乱考场秩序的行为的;
(三)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同意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场的;
(四)未经允许,将试卷、答卷(含答题卡、答题纸等,下同)、草稿纸等考试用纸带出考场的;
(五)用规定以外的笔或者纸答题或者在试卷规定以外的地方书写姓名、考号或者以其他方式在答卷上标记信息的;
(六)扰乱考场工作秩序,拒绝或者妨碍考试工作人员履行工作职责的;
(七) 威胁、侮辱、诽谤、诬陷考试工作人员或其他考生的;
(八)其他违反考场规则但尚未构成作弊行为的。
第二十二条 考试中有下列作弊行为之一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一)被发现在课桌、座位、身上等处有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文字材料或者存储有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的;
(二)利用各种机会传递或者利用介质传递、接受传递与考试有关的内容的;
(三)利用其他机会在考场外偷看或者与他人交谈有关考试内容的,或者返回考场中发现携带与考试有关的材料的;
(四)未经允许,将试卷带出考场修改或者交卷后强行再拿回修改试卷的;
(五)在考试过程中,窃取或者直接拿取他人试卷、答题卡、答卷、草稿纸或者胁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的;
(六)抄袭或者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的;
(七)故意销毁试卷、答卷或者考试材料的;
(八)在答卷上填写与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考号等信息的;
(九)携带具有发送或者接收信息功能的设备的。
第二十三条 有下列作弊行为之一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一)考试过程中使用具有接收信息功能的设备实施作弊的;
(二)向考场外发送、传递试题信息的;
(三)由他人代替参加考试的;
(四)代替他人参加考试的;
(五)与他人预谋,共同策划实施作弊行为的。
第二十四条 在教师批阅试卷或其他情况下发现的作弊情况,经调查核实,据情节,依照第二十二条和第二十三条处理。
第二十五条 学术上弄虚作假,剽窃、抄袭他人研究成果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影响恶劣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情节特别恶劣、后果特别严重的,符合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四章 违纪处分的处理程序
第二十六条 纪律处分程序由违纪事件调查、提出处分建议、作出处分决定、违纪处分申诉等程序组成。
第二十七条 学生违反学习、考试纪律的行为,由教务处或所在学院负责调查、取证,并向学工处提出处理建议;
学生违反宿舍管理规定的行为,由宿教科会同相关学院负责调查、取证,并向学工处提出处理建议。
学生违反社团管理规定的行为,由校团委负责调查、取证,并向学工处提出处理建议。
学生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或者有其他违法犯罪行为的,由保卫处依据司法机构处理结果向学工处提出处理建议。
学生其他违纪行为由所在学院会同相关部门调查、取证,并向学工处提出处理建议。
涉及两个学院以上的学生处分,由学工处联合调查、取证,并依据调查结果提出处理建议。
第二十八条 调查部门应当指定专门人员负责违法违纪事件的调查。
第二十九条 对违纪事件的调查,应当认真收集、调取证据,询问当事人和有关人员。询问当事人时,应当由二人共同进行,告知其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充分听取其陈述和申辩,并制作书面记录。调查结束后,调查人员应当提出书面调查报告。
第三十条 调查部门一般应在调查结束后的15个工作日内召开会议对违纪事件的调查结论进行讨论。认为需要进行处分的,应当提出书面处分建议报告。处分建议报告应包括被处分学生的姓名、学号、处分的事实与理由、处分依据以及处分等级并附相关的证据材料。处分建议报告作出后,应当连同案卷一并移交学工处审查。
第三十一条 学生违纪处分报送材料包括:
(一)学生本人的书面检查。内容包括学生姓名、学号、班级、违纪事实(时间、地点、经过、结果)和对违纪事实的思想认识。
(二)学院或有关部门的调查报告。内容包括调查时间、地点、违纪事实、情节认定和拟处分意见;调查报告应有调查人和被调查人签名并加盖单位公章;如被调查人拒绝在调查报告上签名,由调查人员予以注明。
(三)违纪证据。经查证属实,与学生违纪有关的物证(书证)、证人证言、受害人陈述、违纪人供述(辩解)、鉴定结论和视听资料等可以作为确定处分的依据材料。
(四)学院对违纪学生作出的处理意见,应由学院加盖公章并由学院党总支负责人签名。
第三十二条 学生违纪处分的审查与决定
(一)学工处收到学生违纪处分材料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审核并经处长办公会研究,将处分意见上报学校。
警告和严重警告处分由学工处研究决定。记过处分由学工处提出处理意见,报主管校领导审批。留校察看和开除学籍处分由学工处提出处理意见,报请校长办公会研究决定。因考试舞弊受留校察看处分的,由学工处审核后直接报主管校领导审批。
(二)对受到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所在学院要加强教育、定期考寨。察看期满,违纪学生向学院提出书面申请,学院根据其察看期间的现实表现,及时提出处理意见交学工处审核。
第三十三条 违纪处分决定的告知与送达。学校对学生作出的处分决定,均以校行政名义发文,并由学校出具处分决定书。处分决定书包括给予处分的种类和处分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学生可以提出申诉以及申诉的期限。
第三十四条 处分决定书应当在处分决定做出后10个工作日内,由学生所在学院送达受处分学生本人,并由其在回执上签字。如学生本人拒绝签字,则由送达人在回执上说明拒绝签字的情况,并由在场的两名见证人签字证明。
第三十五条 若受处分学生未在学校,由学院以挂号信形式将处分决定书按违纪学生提供的地址(或按入校时学生自己填写的通讯地址)邮寄给其本人。若信件退回,则在回执上做好记录,并由两名见证人签字证明。
若受处分学生下落不明,可以公告送达。公告送达在学校指定的网站上发布公告。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学校工作人员应当如实记录公告送达的过程,并由两名见证人签字证明。
第三十六条 学生对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处分决定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可以按照《景德镇陶瓷学院学生申诉处理规定》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逾期未提出书面申诉的,视为自动放弃。
第三十七条 学校对学生的处分自处分决定作出之日起生效;处分后续工作中与受处分学生权益直接相关的,应当自决定书送达之日起执行。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八条 对其他本办法没有列举的违纪行为,比照本办法有关条款处理。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自2014年9月1日起开始执行。我校原《景德镇陶瓷学院学生违纪处分规定》自行废止。
第四十条 本办法由学工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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