景德镇陶瓷学院教师评学评价制度
景陶院发[2003]176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促进我校优良学风的形成,确保学生在校学习期间真正学到知识,掌握专业技能,以及不断完善教学质量监控体系,充分发挥评价功能,特制定本方案。
第二条 通过评价为学校提供加强学风建设的决策信息,为优良学风班级、优秀班主任
和优秀班干部的评选提供依据。
第二章 评价对象
第三条 全校各院(系)每学年组织教师对本、专科班级学风状况进行一次全面评价。
第三章 评价组织实施
第四条 “景德镇陶瓷学院学风问卷(教师用)”(详见附表)分为3个方面,12个评价项目进行评价;
(一)学习态度:包括学生课堂出勤情况、学生课堂纪律情况、学生课堂听讲情况、学生课后作业完成情况4个项目;
(二)学习主动性:包括学生的求知欲、学生课堂思维活跃及对提问的响应程度、学生课后主动与教师交流情况、学生课余查阅相关资料情况4个项目;
(三)学习效果:包括学生对所学学科学习兴趣的提高程度、学生对所学学科学习方法掌握程度、学生理解掌握该课程基本理论与基本技能的程度、学生通过学习解决相关问题能力的提高程度4个项目。
第五条 教师评学评价工作以教师所在院(系)为单位,由各院(系)负责收齐每位任课教师填涂的“景德镇陶瓷学院学风评价问卷(教师用)”。担任多门课程的教师应对应上课班级一一填卡,以使同年级、同专业的班级具有可比性。
第六条 每位教师应在所担任课程结束前3周完成涂卡工作;各院(系)应在学期的16-17周汇齐本院(系)的学风评价卡报教务处质评办,由质评办统一进行机读。
第七条 各院(系)要注意审查教师的评价卡的填写质量,剔除无效卡(如一项多填或有涂改等情况),并责成教师重新填写。
第八条 教务处质评办在每学期末将评价结果汇总后,向各院(系)及相关部门进行通报。
第四章 评价结果
第九条 评价结果分为优(90分以上)、良(89-80分)、中(79-70分)、合格(69-60分)、不合格(60分以下)五个等级。
第十条 教务处、学工处、团委、各院系、班主任要对教师评学信息进行分析,针对班级学风方面存在的问题进行整改,促进学风的好转。对各院(系)提出学风分析整改报告。
第十一条 教师评学评价结果将与优良学风班级、优秀班主任和优秀学生干部的评选工作挂钩。评价成绩须在80分以上的班级才能参加优良学风班级的评选,其班主任才能参加优秀班主任的评选,其班干部才能参加优秀学生干部的评选。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二条 本制度自二00四年三月一日起执行。
第十三条 本制度解释权归教务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