景德镇陶瓷学院经费支出审批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提高学校财务管理水平,合理控制各项开支,规范财务行为,进一步明确经济责任,根据国家有关的财经法律法规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经费支出审批制度是学校经济责任制的重要内容。校内各级领导应认真学习贯彻国家有关财经法规,按照事权和财权统一的原则,既按规定行使领导职权,确保事业任务的完成,又按规定承担经济责任,确保国家和学校利益不受损失。
第三条 学校的各项经费支出,根据不同情况划分审批权限,分级审批、分级负责。各经费审批责任人在规定的审批权限内对经费支出的真实性、合法性、效益性负责。
学校部门及项目预算经费、部门创收和代收代管经费审批责任人为分管校领导或相应部门负责人;科研经费审批责任人为项目负责人。
第二章 经费预算的审批
第四条 学校年度经费预算由校计划财务处(下称计财处)负责编制,提交校长办公会和校党委会审定。年度经费预算需要调整时,由承办部门提出书面报告,经校计财处汇总后,报校长办公会和校党委会审定。
第五条 经费预算审批责任部门需根据《关于学校专项经费编制年度使用计划的通知》(景陶院发[2011]65号)编制和调整经费使用计划,经费使用计划的编制和调整报计财处审核并获得通过后,方可依据经费使用计划进行审批,不按计划使用的计财处不予报销。
第六条 学校年度经费预算以外获得的其他各类专项拨款和科(教)研项目经费严格按照项目申报书(或合同)编制的预算使用,未按预算使用的不予报销。
第三章 经费支出的审批权限
第七条 经费支出实行“一支笔”审批制度。各教学院、处(室、部)、中心等应设置一名处级领导(即“一支笔”审批责任人)分管财务并书面报计财处备案,负责本部门经费的审批。
第八条 经费报销审批额度。
(一)学校预算专项经费:
1.一次性报销额在5000元以下(含5000元),由经费审批责任人审核批准;
2.一次性报销额在5000元以上20000元(含20000元)以下的,由经费审批责任人签署审核意见后,报分管校领导审批;
3.一次性发生额在20000元以上的,由经费审批责任人签署审核意见和分管校领导签署审核意见后,报分管财务校领导审批。
(二)学校预算部门经费:
1.一次性报销额在20000元以下(含20000元),由经费审批责任人审核批准;
2.一次性报销额在20000元以上的,由经费审批责任人签署审核意见后,报分管校领导审批;
第九条 因经费审批责任人经办、出差所产生的支出须经分管校领导审核同意后方可报销。
第十条 学校年度预算经费项目中开支各项劳务报酬等人员经费支出须报人事处审批责任人签署审核意见。
第十一条 基建项目、维修项目工程款两万元以上的审批采取每月第一周集中会签的方式办理报销手续,除按规定报批外,还需按《景德镇陶瓷学院建设工程项目全过程审计实施办法》景陶院发[2008]31号和《景德镇陶瓷学院内部审计工作规定》景陶院党发[2006]10号文件规定办理工程预、决算审核手续方可报销。
第十二条 差旅费开支标准按照《江西省省直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文件执行,学校预算项目经费原则上不报销超标准住宿费、城市间交通费。出差人员乘坐飞机须经单位领导批准,飞机票报销需提供登机牌。特殊情况,由分管财务校领导或指定的项目负责人负责审批。
第十三条 符合国有资产管理规定需办理入库的设备购置,须经资产管理处和分管财务校领导审批同意方可购置。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对于支出内容和原始凭证不合规定、不真实或没有相应经费来源或预算的支出,财务人员可拒绝受理;对于手续或审批程序不完整的,财务人员应退回经办人员补办相关手续。
第十五条 严格执行一事一报制度,对将单项支出化大为小、化整为零,逃避财务监督的行为,计划财务处应书面报告纪委,由纪委核实后提出处理意见上报党委会决定。
第十六条 各经费审批责任人应安排固定的时间,集中办理经费审批工作。
第十七条 本制度由校计划财务处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制度2014年1月1日起试行。
景德镇陶瓷学院
2013年10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