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景德镇陶瓷学院
招投标管理办法(试行)》等制度的通知
各部门、各院(部):
为进一步规范我校审计工作,现将《景德镇陶瓷学院招投标管理办法(试行)》、《景德镇陶瓷学院基建、修缮工程审计工程项目审计实施办法(试行)》、《景德镇陶瓷学院经济责任审计实施办法(试行)》等制度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1.景德镇陶瓷学院招投标管理办法(试行)
2.景德镇陶瓷学院基建、修缮工程审计工程项目
审计实施办法(试行)
二〇一二年三月一日
主题词:印发 招投标管理办法 审计实施办法 通知
(共印60份)
附件1:
景德镇陶瓷学院招投标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我校的招投标活动,维护学校合法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按照国家和江西省政府的相关规定,必须到政府建设工程招投标管理部门及建筑有形市场实行公开招标投标的基建或修缮工程、货物采购和服务采购,执行国家、江西省政府、江西省建设厅制订的有关工程建设招标投标管理、监督和评标办法。学校招标范围的基建或修缮工程、货物采购和服务采购活动(项目和标准详见第八条)按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招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相关项目化整为零,不得以任何方式干涉招投标活动。学校监察部门依法对招投标活动实施监督,招标活动及其当事人应当接受依法实施的监督。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四条 学校成立招投标工作领导小组,由主管校领导任组长,成员由项目管理部门、纪检监察、审计、计划财务、校办、工会等相关部门负责人员组成。
招投标工作领导小组下设招投标工作办公室,招投标工作办公室由招投标项目所属部门担当,评标委员会由招投标工作领导小组根据项目情况确定。
第五条 招投标工作领导小组的职责:
(一)审查项目立项的审批手续;
(二)领导和组织学校招投标工作;
(三)制定、解释招投标管理办法;
(四)研究和处理招投标工作中出现的重大问题。
第六条 招投标工作办公室的职责:
(一)负责召集项目招投标工作会议。
(二)编制、审议、发售资格预售文件和招标文件,并对已发出的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应当包括招标项目的内容、对投标单位资格审查的标准、技术要求、投标报价要求、评标标准和办法以及拟签订合同的主要条款等。
(三)审查投标单位的注册登记及技术资质状况,对投标报名单位进行必要的考察,掌握投标单位的业绩、社会信誉等方面的情况。
(四)编制投标资格预审文件,在评标委员会完成资格预审,选择投标单位后,组织招标;在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办理中标手续并办理合同会签事宜。
(五)招投标工作办公室应将招标过程中形成的会议纪要、招标申请书、招标文件、中标通知书等材料整理、备案。并将招标公告或邀请书、中标情况在我校对外网页予以公告或公示。
(六)招投标工作办公室应将资格审查制度的建设、评标专家和评标活动的管理、评标方法的选择作为重点加强管理。
第七条 评标委员会的职责:
(一)按照资格预审文件对投标单位资格审查的标准进行分析、比较选择投标单位。
(二)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分析、比较和评审。
(三)对学校招标的项目,进行评标,提出书面评标报告并确定中标单位。
(四)评标报告由评标委员会撰写,评标报告应当包括: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及其签名、投标单位一览表、评标投票结果及中标单位名单。
(五)经过评审,认为所有投标均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可以否决所有投标。
(六)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客观、公正地履行职务,遵守职业道德,对所提出的评审意见承担个人责任。
第三章 招标范围及方式
第八条 学校招标的项目范围及方式:
(一)单项基建、修缮等工程施工合同估算价在20万元人民币以上(含本数,下同)的;
(二)仪器设备、材料及大宗物资的项目采购,单价在10万元人民币以上或合同估算价在2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三)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项目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四)图书文献(含电子资源),一次批量在5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五)学校认为需要进行招投标的项目。
因各种原因需要采用公开招标以外的方式采购的项目,在采购活动开始前由项目管理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经招投标工作领导小组签署意见,报校长办公会批准,方可实施。紧急情况下,也可由主要领导批示后实施。经批准不公开招标的项目,应同时抄送监察室备案。
第九条 金额低于第八条(一)、(二)、(三)、(四)款的项目采购,项目管理部门可以参照本办法组织招标或组织集体论证确定后,报招投标工作领导小组审批后实施。
第四章 工作程序
第十条 学校自行组织的工程项目的公开招标程序:
(一)提出招标申请。由项目管理部门向招投标工作办公室提出书面申请。
(二)编制招标文件,发布招标信息。招投标工作办公室编制工程量清单、最高控制价、组织招标文件的编制和发布招标信息等。
(三)接受投标报名,审查投标人资格。招投标工作办公室接受投标报名并组织审查投标人资格。
(四)接受投标人投标。招投标工作办公室接受投标人在规定时间内送达的标书。
(五)招投标工作办公室组织开标、评标。
(六)按照定标原则确定中标人。
(七)发送中标通知书,发布中标信息。
第十一条 学校自行组织的货物和服务项目的公开招标程序:
(一)提出招标申请。由项目管理部门向招投标工作办公室提出书面申请。
(二)编制招标文件,发布招标信息。招投标工作办公室审核技术及商务要求等资料并组织招标文件的编制,招标文件经使用单位确认后,由招投标工作办公室发布招标公告。
(三)接受投标报名,审查投标人资格。招投标工作办公室接受投标报名并组织审查投标人资格。
(四)接受投标人投标。招投标工作办公室接受投标人在规定时间内送达的标书。
(五)招投标工作办公室组织开标、评标。
(六)按照定标原则确定中标人。
(七)发送中标通知书,发布中标信息。
第十二条 招标、投标、评标、定标工作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江西省政府采购规范》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监督
第十三条 我校招投标管理工作的监督应在完善机制、明确重点的原则下开展。
第十四条 学校招标的监督由学校监察室、工会负责,包括参加项目开标、评标、决标的有关会议,并对重大项目实行全过程监督。
第十五条 项目招标工作结束后,招投标工作办公室要及时向招投标工作领导小组汇报项目招标实施情况。凡不符合招投标有关规定的,招投标工作领导小组有权纠正并追究相关人员及单位的行政或经济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景德镇陶瓷学院招投标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2012年1月7日起试行。学校其他规定凡与本办法冲突之处,以本办法为准。
附件2:
景德镇陶瓷学院基建、修缮工程项目
审计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规范我校基建工程、修缮工程和其它工程项目的审计工作,保证审计工作质量,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维护学校合法利益,根据2004年教育部17号令《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和《景德镇陶瓷学院内部审计工作规定》等,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基建、修缮工程项目是指以各种资金来源列入学校基本建设计划(其中含有财政性资金须上级主管部门批准)的工程项目(包括建筑、装饰、安装、维修、市政、园林、信息网络等,以下统称工程项目),造价在2万元(含2万元)以上的,均应进行审计。对重点建设工程项目应实施全过程的监督审计(详见《景德镇陶瓷学院建设项目全过程审计实施办法》。
第三条 学校工程项目的审计工作由学校审计处负责组织实施。学校审计处按工程项目性质要求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审计或自审,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审计的具体办法详见《景德镇陶瓷学院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审计管理办法》。自审项目按学校规定收取审计费作为我校审计专项经费,用于我校审计工作经费不足等情况。
第四条 学校审计处应对社会中介机构提供的审计结果进行核实。受托的社会中介机构对其审计结果负责并承担法律责任。
第五条 学校各项工程项目应严格按照先审计、后结算的程序进行。工程项目未经审计不得办理结算手续,项目管理部门应控制工程款支付比例。超付工程款引发的后果由该项目管理部门负责。
第六条 工程项目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对工程项目相关的管理部门内控制度的建立和执行情况的评审;
(二)对工程项目前期的立项、论证、设计、招投标和工程合同等活动的审计;
(三)对工程项目施工阶段的工程变更手续、隐蔽工程验收、材料和设备的采购、经济合同履行情况、工程款支付情况等的审计;
(四)工程项目竣工结算、决算的审计;
(五)其他与工程造价有关事项的审计。
第七条 工程项目审计的程序:
(一)工程项目管理部门提交完整的工程项目送审资料;
(二)审计部门按规定的程序委托社会中介机构或自行组织项目审计;
(三)通知工程项目管理部门和项目实施相关部门对审计结果进行核对;
(四)工程项目管理部门和项目实施相关部门对审计结果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
(五)根据审计结论出具审计意见书。
第八条 变更和签证管理:
(一)在基建、修缮工程项目实施过程中,由于施工单位的责任引起的事件,工程项目管理部门不得签证;
(二)工程项目的现场签证办法按照《江西省建设工程计价管理办法》(赣建字[2010]3号)实施;
(三)设计变更主要审核:一般设计变更是否符合设计变更的管理程序。重大设计变更,尤其是指可能引起工程造价超出工程投资总额控制目标的设计变更,必须事先按审批程序执行;
(四)工程签证主要审核:是否符合工程签证的管理程序和批准权限,签证内容是否与实际发生相符,计量计价方式是否与合同有关条款约定相符(或另做合理约定),能否作为结算依据。
第九条 工程项目竣工结算审计时,工程项目管理部门应当向审计处报送以下审计资料:
一、送审报告;
二、立项批复;
三、招标文件、投标文件、中标通知书;
四、施工合同、补充合同或施工协议书;
五、监理日志;
六、工程结算书(应加盖送审单位、编制单位公章);
七、施工图纸和施工图会审记录;
八、设计变更、工程变更和签证及其相关审批手续等;
九、隐蔽工程验收记录;
十、甲供材清单;
十一、开竣工报告;
十二、其他与工程结算有关的资料。
修缮、零建工程参照上述条款执行。
第十条 对送审资料不全而影响审计正常实施的项目,学校审计处可缓收有关资料,直至送审资料收集完整后,方予接收并尽快安排审计。
第十一条 送审部门对送审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完整性负责。送审资料应一次性报送,除审计另有要求外,审计过程中不再接收补充资料。
第十二条 审计人员应严格遵守内部审计人员职业道德规范,做到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廉洁奉公、依法审计,遵守审计回避制度,维护学校的合法权益,保证工程造价的真实和准确。
第十三条 审计处在对基建、修缮工程项目进行审计时,任何单位、个人不能以任何理由干扰审计工作,严格按照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确保审计工作的独立性,公正性。工程项目管理部门等单位、各职能部门及相关人员应切实履行职责,严格按章办事,配合、支持审计工作,不得对审计人员进行报复。
第十四条 工程项目审计中,发现违反财经法规行为和损害学校利益问题的,应及时向学校有关部门报告。对贪污受贿、收取回扣、内外串通或因玩忽职守给学校造成损失或浪费的,应移交学校纪检监察部门,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2年1月7日起试行,具体条款由学校审计处负责解释。
附件3: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经济责任审计工作,保证审计工作质量,根据《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关于做好教育系统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通知》的规定,参照《内部审计实务指南第4号—高校内部审计》,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经济责任,是指领导干部在任职期间因其所任职务,依法对其所在部门、单位的财务收支以及有关经济活动应当履行的职责、义务。
第三条 学校经济责任审计的对象包括学校所属的行政处、党群部门、各院(部)、所、各教学辅助单位等有经济活动的党政领导干部(含主持工作的副职领导干部、其他经济活动相关的负责人)。
第四条 根据《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内部审计实务指南第4号—高校内部审计》相关规定,学校建立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联席会议制度(以下简称联席会议)。联席会议是学校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集体领导机构。联席会议由纪委监察、组织、人事、工会、审计等部门组成。分管审计工作校领导在联席会议闭会期间负责学校经济责任审计工作。
第五条 联席会议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审计处,与审计处的经济责任审计机构合署办公,负责日常工作。
第六条 联席会议的主要职责是研究制定有关经济责任审计的政策和制度,监督检查、交流通报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开展情况,协调解决工作中出现的问题。
第七条 联席会议办公室的主要职责是研究起草有关经济责任审计的制度和文件,研究提出年度经济责任审计计划草案,总结推广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经验,督促落实联席会议决定的有关事项。
第八条 审计处是承担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责任部门。审计处要设立经济责任审计岗位,聘任专职人员开展经济责任审计工作。
第九条 联席会议至少一年举行一次年度会议,总结本年度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情况。
(一)每年年底,联席会议办公室向纪委监察、组织、人事、工会、审计等有关部门征集下一年度经济责任审计意见,提出制定经济责任审计计划;
(二)经济责任审计计划报分管审计工作校领导同意后,分别呈报校长办公会和党委会审定。
第十条 经济责任审计计划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下一年度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任务指标(以项数为指标);下一年度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重点对象(以具体中层领导干部为对象);下一年度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审计方式(任中或离任)、质量要求;其他要求。
第十一条 在联席会议年度会议休会期间如遇下列情况,联席会议必须召开工作会议:讨论当年经济责任审计计划的调整事项;经济责任审计工作中发现较为重大的经济问题;临时提出的审计任务等。
第十二条 根据确定的审计工作计划,由审计处实施审计。
第十三条 审计处安排与审计任务相适应的审计人员组成审计组,并指定审计组组长,明确审计人员分工。审计组成员必须在两人以上,实行组长负责制。在下列情况下,审计处可以聘请校内其他财务或审计人员共同进行审计:
(1)一次换届中领导干部岗位变动人数较多时;
(2)根据实际情况,认为必须聘请校内其他财务或审计人员审计的其他经济责任审计项目。
(3)审计处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采取回避形式,由纪委牵头组织,按本办法实施审计。
(一)进行审前公示和审前调查;
(二)编制项目审计实施方案;
(三)送达审计通知书;
(五)起草审计报告,征求被审计领导干部所在部门、单位的现任负责人和被审计领导干部本人的意见(如为任中审计,则征求被审计领导干部本人的意见);
(六)出具审计结果报告等文书。
第十五条 在审计组实施审计前,应当要求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部门、单位对所提供的与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作出书面承诺。
第十六条 审计组在进行经济责任审计时,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部门、单位,以及其他有关单位应当提供与被审计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有关的下列资料:
(一)任期内各种会计账簿、报表等;
(三)资产移交的有关资料;
(四)有关重大经济活动的书面资料和所在部门、单位的内部规章制度;
(五)其他有关资料。
第十七条 被审计领导干部提交的履行经济责任情况的述职报告,于审计工作开始后10个工作日内送交审计组。被审计领导干部逾期未提交述职报告的,按《景德镇陶瓷学院干部离任交接工作办法》有关规定处理。
述职报告的内容主要包括:
(三)利用资源开展业务的效益、效果情况;
(五)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情况;
(六)部门、单位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健全及其执行情况;
(七)部门、单位及本人遵守国家财经法规和领导干部廉政规定的情况;
(九)需要说明的其他情况。
第十八条 在经济责任审计过程中,审计人员还可以运用查阅有关文件记录、个别谈话、召开教职工座谈会等审计方法了解有关情况。
第十九条 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的内容应根据《内部审计实务指南第4号—高校内部审计》有关规定进行,主要范围为:
(1)遵守有关经济法律法规,贯彻执行党和国家、学校有关经济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情况;
(2)内部控制制度建立及执行情况;
(3)财务收支的真实性、合法性情况;
(4)专项资金的管理使用情况;
(5)固定资产的管护情况;
(6)是否存在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情况;是否存在公款私存、公款转储蓄存款,私设小金库情况、违反学校规定发放奖金、劳务等情况;
(7)遵守有关廉洁从政(从业)规定情况等。
第二十条 对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应通过对其所在部门、单位的财务收支以及有关经济活动的真实性、合法性等审计,对其经济责任履行的情况进行客观评价。
第二十一条 经济责任审计评价要根据被审计领导干部所在岗位承担的教学、科研、管理服务工作的具体内容和实际情况,坚持审计内容和审计评价相统一,做到定性评价和定量评价相结合。
第二十二条 审计处在进行审计后,应当将审计报告书面征求被审计人员及其所在单位的意见。根据审计工作需要可以征求本级党委有关领导同志,以及联席会议有关成员单位的意见。被审计人员及其所在单位应当自接到审计报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意见;10个工作日内未提出书面意见的,视同无异议。
第二十三条 审计报告经修改后或被审计人员及其所在单位对审计报告无异议的,审计处应出具正式的审计报告,由被审计人员及其有关领导签字。对审计报告中涉及的有关问题,相关部门和个人应进行相应整改。如被审领导干部与审计处达不成一致意见的,提交联席会议研究决定(被审人员应视情况列席)。
第二十四条 审计处出具正式审计报告报分管审计校领导审阅后,应当向相关部门提交经济责任审计报告。
第二十五条 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的时间范围应当包括领导干部整个任期。任职时间较长的,审计的时间范围应当不少于两个会计年度。
第二十六条 审计处实施审计时,需要对被审计的领导干部所在部门、单位的下属单位财务收支进行延伸审计的,可以直接进行审计。
审计处实施审计时,根据需要,可以要求组织人事部门、纪检监察部门以及有关部门协助调查核实与审计有关的事项。
第二十七条 审计处在审计中应当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廉洁奉公,保守秘密,并遵守审计回避制度的规定。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规定由审计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2012年1月7日起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