景德镇陶瓷大学学生收费管理办法(修订)
发布时间:2017/05/02 14:46:40 浏览次数: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校各类学生的收费管理,保障学校和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关于高等学校收费的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高等教育是受教育者自主求学、自主择业的非义务性教育,依法依规及时足额缴费是高等学校学生应尽的义务。各类学生应积极主动缴费。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校各类在校学生。

第二章  组织与管理

第四条  计划财务处是学校收费管理的职能部门,代表学校按照国家和上级有关规定拟定学生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并按规定程序报物价部门审批并执行。未经批准任何部门不得另立名目,自行收费。

第五条  各有关部门要及时向计划财务处提供相关信息。招生工作处和教务处提供新生信息和在校生信息;学生工作处负责 核实、提供学生住宿信息。

第六条  各学院(部)是组织本学院(部)学生按规定缴费的责任部门,各学院(部)要加强对学生缴费的宣传引导,组织学生按时足额缴费。

第三章  收费工作程序

第七条  新生收费工作

(一)建立新生个人帐户。根据录取学生进度,招生工作处及时提供录取学生的姓名、准考证号等相关资料,计划财务处与银行合作为学生制作缴费银行卡及使用须知,随录取通知书一并寄给学生,学生根据缴费要求在当地银行办理个人储蓄。

(二)确立新生收费数据库。招生工作结束后,招生工作处、教务处、研究生院及继续教育学院应尽快完成新生的学号编制,在新生报到后15日,提交准确的新生信息(纸质稿及电子稿),计划财务处按照确定的收费项目及标准,建立新生收费数据库。其中新生住宿费按照统一标准预收。

(三)委托银行集中代扣。计划财务处将新生收费数据库提交银行, 银行于新生报到前1周集中代扣, 代扣不成功的学生,在报到日到指定地点办理缴费手续。

(四)新生公寓住宿标准的确定。新生入住学生公寓后,由学工处核实新生住宿情况,于每年10月底前报计划财务处,计划财务处审核后,按实际住宿标准对预收住宿费进行多退少补。

(五)学生收费信息的公布。计划财务处及时统计学生缴费情况,并通报各学院(部)及有关部门。

第八条  在校生收费工作

(一)收费前期准备。

1.教务处及研究生院于暑假放假前一个月(继续教育学院于报到前一个月)将在校学生学籍信息提供给计划财务处。

2.学工处于新学年开学前两周将在校生住宿费信息提供给计划财务处。

3.计划财务处于暑假前将学费收费标准通知各学院(部),由学院(部)负责要求学生于新学年报到前7天将应缴费存入个人“缴费银行卡”中。

(二)在校生零星调整公寓,住宿费标准发生变化的,由学工处负责统计变更情况,于每年10月底前报计划财务处,计划财务处审核后,按实际住宿费标准对在校生已缴住宿费进行多退少补。

(三)欠费信息公布。计划财务处将欠缴学费信息上传至财务查询系统供学生及老师查询。

(四)各学院(部)根据欠费信息办理相关的学生注册及注册审核。

第四章  学费的缴纳及欠费清理

第九条  学校实行以学年收费管理办法,依据相关文件规定的学年学费标准,学生须在每学年初开学报到时缴清所有费用。

第十条  毕业生欠费清理

计划财务处依据教务处提供的当年毕业生名单,核对欠费情况,于学生毕业前通知各学院(部),由各学院(部)催缴欠费。因故未完成学费清算的毕业生不予办理离校手续。

第五章  学生缴费减、免、贷规定

第十一条  国家助学贷款。各学院(部)应协助学校资助管理中心组织好经济困难学生办理国家助学贷款。学校资助管理中心负责将学生贷款到账的信息及时提供给计划财务处,计划财务处负责将学生贷款与学生应缴费数据关联,转缴学生欠费,余款退入学生缴费银行卡内。

第六章  退学、休学、复学、转学缴费规定

第十二条  退学费用的规定。学生入学注册后,如因故退学或提前结束学业,根据学生实际学习时间,按月计退剩余的学费(每学年按10个月计)

第十三条  复学有关费用的规定。休学后复学并转入下一年级学习的学生,其收费按复学后所在年级的标准执行。

第十四条  转学有关费用的规定。从外校转入的学生,第一学期转入的收取全年费用,第二学期转入的收取半年费用。

第十五条  学生退学、休学时间按实际办理完成离校手续的时间计算。

第七章  奖惩措施

第十六条  学生收费奖励与惩罚。

(一)新生缴费不给予奖励,老生缴费给予奖励。

(二)截止当年1231日老生缴费比例达到98%的学院(部)给予奖励,学院(部)学生人数500人以下,奖励金额2万元; 501-1000人,奖励3万元; 1001-2000人,奖励4万元; 2001人以上,奖励5万元。(以上奖励不累加)。

(三)截止当年1231日老生缴费比例低于95%的学院(部),学校于次年下调该学院(部)教学业务费5%

(四)计划财务处对符合奖励学院(部)的经费进行统一管理。

第八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计划财务处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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