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部门:
参照江西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江西省省直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的通知(赣财行[2014]14号)文
件,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了《景德镇陶瓷学院差旅费管理办法》,该办法已经校长办公会研究
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景德镇陶瓷学院
2014年4月28日
景德镇陶瓷学院差旅费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学校国内差旅费管理,认真落实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有关规定,完善公务活
动管理制度,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及所属独立核算的单位。
第三条 差旅费是指工作人员临时到景德镇市辖区以外地区公务出差所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住
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第四条 各部门应从严控制出差人数和天数;严格差旅费预算管理,控制差旅费支出规模。严禁
无实质内容、无明确公务目的的差旅活动,严禁以任何名义和方式变相旅游;严禁异地部门间无实
质内容的学习交流和考察调研。
第二章 城市间交通费
第五条 城市间交通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到景德镇市辖区以外地区出差乘坐火车、轮船、飞机等
交通工具所发生的费用。
第六条 出差人员应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乘坐交通工具的等级见下表:
|
交通工具
级别
|
火车(含高铁、动车、全列软席列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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轮船(不包括旅游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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飞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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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交通工具(不包括出租小汽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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厅级及相当职务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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火车软席(软座、软卧),高铁/动车一等座,全列软席列车一等软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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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等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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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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凭据报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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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余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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火车硬席(硬座、硬卧),高铁/动车二等座,全列软席列车二等软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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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等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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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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凭据报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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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授、研究员、教授级高工等四级(含四级)以上专业技术人员及岗位工资在四级以上的管理人员
可执行厅级及相当职务人员标准。
第七条到出差目的地有多种交通工具可选择时,出差人员在不影响公务、确保安全的前提下,
应选乘经济便捷的交通工具。出差人员乘坐飞机要从严控制,出差路途较远或出差任务紧急的,经
学校领导批准后方可乘坐飞机。未经批准乘坐飞机的,可按其可以乘坐的交通工具标准折算后报
销,超支部分由个人自理。特殊情况,由分管财务校领导或指定的项目负责人负责审批。
第八条 乘坐飞机的,民航发展基金、燃油附加费可以凭据报销。
第九条 乘坐飞机、火车、轮船、长途汽车交通工具的,每人次可以购买交通意外保险一份。学
校统一购买了交通意外保险的,不再重复购买。
第三章 住宿费
第十条 住宿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出差期间入住宾馆(包括饭店、招待所,下同)发生的房租费用。
第十一条 住宿费限额标准按出差目的地不同分省内、省外执行。
省内限额标准。厅级人员每人每天500元;其他人员每人每天300元。
省外限额标准。执行财政部公布的标准,具体按出差人员级别及出差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
划单列市对应(详见附表)。
第十二条 厅级人员省外出差住单间或标准间,省内出差可住普通套间;其他人员住标准间。
第十三条 出差人员应在规定的住宿费标准限额内,选择财政部门通过政府采购确定的党政机关
出差推荐饭店或其他安全、经济、便捷的宾馆住宿。
第四章 伙食补助费
第十四条 伙食补助费是指对工作人员因公出差期间给予的伙食补助费用。
第十五条 伙食补助费标准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计算,按规定标准包干使用。补助标准分省
内、省外制订。省内伙食补助费标准。每人每天100元。省外伙食补助费标准。执行财政部公布的
标准,具体按出差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对应(详见附表)。
第十六条 出差人员应自行用餐。凡由接待单位统一安排用餐的,应向接待单位交纳伙食费。
第五章 市内交通费
第十七条 市内交通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出差期间发生的市内交通费用。
第十八条 市内交通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计算。补助标准按省外出差每人每天80元,省内出
差每人每天40元,包干使用。出差人员出差期间由所在单位或其他单位免费提供交通工具的,应如
实申报,市内交通费减半发放。
第十九条 出差人员由接待单位或其他单位提供交通工具的,应向接待单位或其他单位交纳相关
费用。
第六章 报销管理
第二十条 出差人员应严格按规定开支差旅费,费用不得向下级单位、企业或其他单位转嫁。
第二十一条 城市间交通费按乘坐交通工具的等级凭据报销,订票费、经批准发生的签转或退票
费、交通意外保险费凭据报销。飞机票报销须提供登机牌。
住宿费在标准限额之内凭发票据实报销,超过部分自行承担
伙食补助费按出差目的地的标准报销,在途期间的伙食补助费按当天最后到达目的地的标准报
销。
市内交通费按规定标准报销,出差期间的市内交通费用(含公交车票、地铁票和出租车票等)
不予报销。确因公务需要乘坐出租车的,经学校领导批准后,方能报销,同时冲减应报销的市内交
通费补助。
未按规定标准开支差旅费的,超支部分由个人自理。
第二十二条 乘坐火车(包括动车、全列软席列车),从当日晚8时至次日晨7时乘车5小时以上的,
或连续乘车超过7小时的,可购买和报销同席卧铺票;乘坐全列软席列车,可购买和报销软卧票。
符合规定而未购买卧铺票的,按实际乘坐的硬座票价的80%给予补助;乘坐全列软席列车,符合乘
坐卧铺规定而改乘软座的,按软座票价的40%给予补助。可以乘坐软卧而改乘硬卧的,不再给予补
助。
为鼓励出差人员乘坐火车,少乘飞机,节约开支,对到省外出差的人员,乘火车且乘车时间达
到5小时的,可凭车票加发60元伙食补助费。在此基础上,乘车时间每超过1小时(不足一小时不
计),再加发l0元伙食补助费。
为鼓励出差人员省外出差选择安全、廉价的经济型宾馆住宿,实际发生住宿费开支低于规定限额
标准的,按差额的50%予以补助。
第二十三条 工作人员出差结束后应及时办理报销手续。差旅费报销时应提供出差审批单、机
票、车票、保险票据、住宿费发票等凭证。
第二十四条 各级财务部门应严格按规定审核差旅费开支,对未经批准出差以及超范围、超标准
开支的费用不予报销。
实际发生住宿而无住宿费发票的,不得报销住宿费以及城市间交通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
费。当天往返未住宿的出差人员,城市间交通费凭据报销,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按规定报销。
第七章 监督问责
第二十五条 学校应加强工作人员出差活动和经费报销的内控管理,对学校出差审批制度、差旅
费预算及规模控制负责,相关领导、财务人员等对差旅费报销进行审核把关,确保票据来源合法,
内容真实完整、合规。
各部门应自觉接受审计部门对出差活动及相关经费支出的审计监督。
第二十六条 学校有关部门对各部门差旅费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主要内容包括:
(一)出差活动是否按规定履行审批手续;
(二)差旅费开支范围和标准是否符合规定;
(三)差旅费报销是否符合规定;
(四)是否向下级单位、企业或其他单位转嫁差旅费;
(五)差旅费管理和使用的其他情况。
第二十七条 出差人员不得向接待单位提出正常公务活动以外的要求,不得在出差期间接受违反
规定用公款支付的宴请、游览和非工作需要的参观,不得接受礼品、礼金和土特产品等。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关部门和人员的责任:
(一)出差审批控制不严的;
(二)虚报冒领差旅费的;
(三)擅自扩大差旅费开支范围和提高开支标准的;
(四)不按规定报销差旅费的;
(五)虚开住宿费发票,领取补差奖励的;
(六)其他违反本办法行为的。
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由学校有关部门责令改正,违规资金应予以追回,并视情况予以通
报。对直接责任人和相关负责人,上报学校按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涉嫌违法的,移送司法机关处
理。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工作人员外出参加会议、培训,举办单位统一安排食宿的,会议、培训期间的食宿
费和市内交通费由会议、培训举办单位按规定统一开支,不再给予伙食补助和市内交通费补助;往
返会议、培训地点的差旅费由学校按照规定报销。
第三十条 工作人员外出参加会议,由部门负责人和分管校领导在会议通知上签署参会意见,方
可报销会务费。用纵向、横向科研经费开支的由项目负责人签署参会意见。
第三十一条 凡经组织批准参加各类学习,毕业后国家承认其学历的,学习期间一律不报销伙食
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在途期间可按本文件报销城市间交通费和住宿费,不报销伙食补助费和市内
交通费。
第三十二条 参加单位指派,在景德镇市辖区内参加学习或学习培训,不集中食宿的,按每人每
天6元发给市内交通费,主要用于往返交通支出。
第三十三条 工作人员到上级政府单位挂职锻炼(简称上挂人员)或到基层单位实(见)习、工作锻
炼、支援工作以及各种工作队等人员,在途期间的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按照差旅费开
支规定执行;上挂和在基层单位工作期间,上挂人员每人每天报销伙食补助费15元,在县(市、区)
和乡镇以下挂职锻炼等人员每人每天报销伙食补助费9元,不报销住宿费和市内交通费。
第三十四条 各类在校生代表学校参加各类比赛或活动,在预算经费内开支的实行定额包干;参
加一般学习、社会调研等活动的各类在校生,在预算经费内开支的按本规定报销城市间交通费、住
宿费和市内交通费,不报销伙食补助费;由纵向、横向科研经费开支的,参照本款执行,经项目负
责人特别注明后也可报销伙食补助费。
第三十五条 独立核算部门可以根据本办法,结合本部门实际情况制定具体操作规定,并报计划
财务处备案。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由计划财务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2014年5月1日起实行。其他有关差旅费管理规定与本办法相抵触的,以本
办法为准。
附表 财政部发布的各地差旅住宿费和伙食补助费标准
单位:元
|
序号
|
省份
|
住宿费标准
|
伙食
|
|
司局级(单间或标准间)
|
其他人员(标准间)
|
助费标准
|
|
1
|
北京
|
500
|
350
|
100
|
|
2
|
天津
|
450
|
320
|
100
|
|
3
|
河北
|
450
|
310
|
100
|
|
4
|
山西
|
480
|
310
|
100
|
|
5
|
内蒙古
|
460
|
320
|
100
|
|
6
|
辽宁
|
480
|
330
|
100
|
|
7
|
大连
|
490
|
340
|
100
|
|
8
|
吉林
|
450
|
310
|
100
|
|
9
|
黑龙江
|
450
|
310
|
100
|
|
10
|
上海
|
500
|
350
|
100
|
|
11
|
江苏
|
490
|
340
|
100
|
|
12
|
浙江
|
490
|
340
|
100
|
|
13
|
宁波
|
450
|
330
|
100
|
|
14
|
安徽
|
460
|
310
|
100
|
|
15
|
福建
|
480
|
330
|
100
|
|
16
|
厦门
|
490
|
340
|
100
|
|
17
|
江西
|
470
|
320
|
100
|
|
18
|
山东
|
480
|
330
|
100
|
|
19
|
青岛
|
490
|
340
|
100
|
|
20
|
河南
|
480
|
330
|
100
|
|
21
|
湖北
|
480
|
320
|
100
|
|
22
|
湖南
|
450
|
330
|
100
|
|
23
|
广东
|
490
|
340
|
100
|
|
24
|
深圳
|
500
|
350
|
100
|
|
25
|
广西
|
470
|
330
|
100
|
|
26
|
海南
|
500
|
350
|
100
|
|
27
|
重庆
|
480
|
330
|
100
|
|
28
|
四川
|
470
|
320
|
100
|
|
29
|
贵州
|
470
|
320
|
100
|
|
30
|
云南
|
480
|
330
|
100
|
|
序号
|
省份
|
住宿费标准
|
伙食
|
|
司局级(单间或标准间)
|
其他人员(标准间)
|
助费标准
|
|
31
|
西藏
|
500
|
350
|
120
|
|
|
32
|
陕西
|
460
|
320
|
100
|
|
|
33
|
甘肃
|
470
|
330
|
100
|
|
|
34
|
青海
|
500
|
350
|
120
|
|
|
35
|
宁夏
|
470
|
330
|
100
|
|
|
36
|
新疆
|
480
|
340
|
120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