景德镇陶瓷学院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景陶院发[2005]116号
为了全面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培养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合格人才,必须加强全日制普通高校学生学籍管理工作,以保证学校正常的教学秩序和教育质量的提高。在学生学籍管理工作中,坚持健全管理制度同加强思想教育相结合,对学生以正面引导为主的原则,因材施教、鼓励先进,充分调动和发挥学生的积极性,不断提高教育、教学质量,促进学生德智体诸方面的发展。为此,依据教育部修订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中的有关内容,结合我院具体情况,特制定本规定,本规定适用于我院全日制本、专(高职)科学生的学籍管理。
第一章 入学与注册
第一条 普通高等学校按照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持录取通知书和学校规定的有关证件,按期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写信并附原单位或所在街道、乡镇证明,向学校请假。未经请假或请假逾期报到的,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二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三个月内按照招生规定进行复查。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即取得学籍。复查不符合招生录取条件者,由学校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凡属徇私舞弊者无论何时,一经查实,取消学籍,予以退回。情节恶劣的,须请有关部门查究。
第三条 新生进行体检复查患有疾病者,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不宜在校学习,短期治疗可达到健康标准的,本人申请,由学校批准,可准许保留入学资格一年,并应回家医疗。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必须在下学年开学前向学校申请入学,经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证明,学校复查合格,方可重新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不合格或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四条
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必须按学校规定报到日期到校报到,并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凭交费收据到各院(系)办理入学注册手续。每学期学生证在加盖“注册章”后方始有效。逾期两周不注册者,参照第三十条作自动退学处理。因故不能如期注册者,应当履行暂缓注册手续。家庭经济困难的特困学生(特困生由学工处按相关规定审批认定)可以申请贷款或其他形式资助办理相关手续后注册。
第二章 成绩考核和记载办法
第五条 学生必须修满教学计划规定的必修课和选修课学分,参加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考核,考核成绩载入成绩记分册,并归入本人档案。
第六条 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成绩的评定采用百分制(60分及格),或五级记分制(优秀、良好、中等、及格、不及格)记分,成绩及格方可取得该课程学分,成绩与学分同时记入学生学习成绩档案。
在评定考试课程总成绩时,一般按照期末考试成绩占80%、平时成绩占20%给予评定;实验课时数较多课程可适当提高平时成绩所占比例,但最高不超过40%,且平时成绩评分标准由各院系制定,开学两周内报教务处审批(学院统一组织考试的课程)或备案(院、系级考试课程)。考试课程的平时成绩应包括出勤、作业、实验、课堂讨论、习题课、平时测验等全部内容。平时成绩应在考前7天交院(系)办公室汇总,考前2天统一交教务科,违者作为教学事故处理并记入教师档案。
第七条 公共体育课为必修课,不及格者应在毕业前重修。体育课的成绩要以考勤与课内教学、课外锻炼活动、大学生体质健康标准、理论考试进行综合评定。对招收的残疾学生,另定考核标准。
第八条 各项实习、课程设计、毕业论文、毕业设计、实验操作等实践环节的考核方法,根据实际情况,由教研室决定。可采取写评语、作总结、答辩、实际操作、综合评审等方式按五级记分制评定成绩,不及格者,不予补考,毕业后一年内按学院规定时间重修,重修所需经费由个人承担,重修不及格者,不能二次重修。
第九条 综合教育的考核,可采取个人小结,师生民主评议等形式进行,由学工处统一将考核结果在学期未送教务处。
第十条 艺术类本科学生第四学期参加江西省英语应用能力考试,其余各专业(不含英语专业)本科学生第三学期参加江西省英语应用能力考试,第四学期参加四级英语考试。艺术类本科学生及所有专科学生通过江西省英语应用能力,其余各专业学生四级英语考试成绩达420分及以上者,在此之前各学期外语不及格成绩可按60分(及格)记,但曾因外语不及格作过学籍处理的,不再改变原处理结论。
第十一条 未通过全国高校计算机等级考试者,第五学期必须参加高校计算机等级考试,并作为一门考查课程记入成绩。毕业时尚不能通过高校计算机一级考试者,由学校集中训练三周后,组织补考,费用自理。
第十二条 对学生思想品行的考核、鉴定,要以《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为主要依据,采取个人小结、师生民主评议的形式进行。
第十三条 学生要按时参加教学计划规定和学校统一安排、组织的一切活动。学生上课、实习等都应实行考勤。不能参加者应事先经过批准。对旷课的学生,根据旷课时数及情节,给予批评教育,直至纪律处分。无论何种原因缺课累计超过某门课程教学时数的三分之一者,或无故不完成平时作业累计达该门课程平时作业总量三分之一者,不得参加课程的考核,该课程成绩以零分计,并视其具体情况,决定是否给予重修机会。
第十四条 学生因病住院不能参加考核,必须事先持住院证明向所在院(系)申请,经任课教师同意,院(系)主任审批,送教务处批准。缓考学生应办理补考手续参加下一学期开学前的补考,考试不及格者,不另行组织补考直接参加重修。凡未经批准擅自不参加考试者一律以缺考记。
第十五条 凡擅自缺考(无论何种原因)或考试作弊者,该课程成绩以零分计,并取消补考资格,直接参加重修。考试作弊的,给予留校察看纪律处分。代考、被代考、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作弊及第二次考试作弊的给予开除处分。缺考者给予批评教育、严重者给予纪律处分。
第十六条 对未办理免修手续的学生,无论何种原因缺课(含请假的课等)累计超过该课程教学时数三分之一者,不得参加该课程的考核,并视其具体情况决定是否给予补考机会。
第十七条 每门课程考试不及格(含重修课)只给一次补考机会。学生补考不及格者,必须在下一学年内进行重修,否则取消其补考资格。重修者交纳重修费并在开学后一周内到教务处办理重修手续,不办理重修手续者不安排期末考试。补考只安排在下学期开学前三天内进行,凡补考学生必须在考试前三天向教务处提出书面申请,办理好补考手续后,方可参加补考。重修课程经本人申请、任课老师同意和所在院(系)主任批准后才可以免听,但必须完成规定的作业、实验等。
第十八条 为调动学生学习的主动性,学生在学有余力的情况下可以参加辅修专业班的学习,或者修满教学计划规定的所有课程外,跨专业选修其它专业课程。辅修专业课程全部合格者发给辅修专业证书。
第十九条 普通专科层次的学生,政治思想好,身体健康,学习成绩优良,并取得全省高校英语应用能力以上考试和高校计算机等级联考合格证书者,按省教育厅有关专升本文件精神,经本人申请和所在院(系)推荐,可参加专升本选拔考试。
第三章 转系(专业)与转学
第二十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允许转院(系)、专业或转学:
(一)学生确有专长,转院(系)、专业或转学更能发挥其专长者;
(二)学生入学后发现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经学校指定的医疗单位检查证明,不能在原院(系)、专业学习,但尚能在本校或其它高等学校别的院(系)、专业学习者;
(三)经学校认可,学生确有某种特殊困难,不转院(系)、专业或不转学则无法继续学习者。根据毕业分配制度的改革和社会对人才需求情况的发展变化,必要时学校可适当调整部分学生的专业。
第二十一条 学生转院(系)、专业、或转学均由本人向所在院(系)申请,转院(系)、专业或转学的手续,按下列办法办理:
(一)学生在本校范围内转院(系)、专业,由本人提出,所在院(系)、专业推荐,拟转入院(系)、专业审核同意,由学校教务部门审批;
(二)转入其它学校者,经两校同意,还须由学校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主管高教部门批准(跨省者须经两地主管高教部门批准)。并由转入省(自治区、直辖市)抄送转入校所在地区公安、粮油部门。
学生转院(系)、专业、转学的手续,应在每学年放假前办理。学生在校学习期间,只能转系/专业一次。
第二十二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予考虑转院(系)、专业、转学:
(一)新生入学未满一学期者;
(二)由一般院校转入重点院校者;
(三)本科三年级(含三年级)以上或专科二年级(含二年级)以上者;
(四)招生时确定为定向、委托培养者;
(五)应给予退学者;
(六)无正当理由者。
第四章 休学、停学与复学
第二十三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休学:
(一)因病经指定医院诊断,须停课治疗、休养占一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以上者,患有传染性疾病者(如肝炎、结核病等);
(二)根据考勤,一学期请假缺课超过该学期总学时的三分之一者;
(三)因某种特殊原因,本人申请或学校认为必须休学者。
第二十四条 学生休学一般以一年为期(因疾病经学校批准,可连续休学两年),累计不得超过二年。
第二十五条 休学学生的有关问题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因病休学的学生应回家治疗;
(二)休学学生回家的往返路费自理;
(三)休学学生的户口不迁出学校;
(四)休学学生在休学期间,不享受在校生待遇。
第二十六条 学生因特殊困难等原因须中途停学,但不符合休学条件,经本人申请,学校批准,可保留学籍一年。保留学籍的学生不享受在校生和休学学生待遇。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学校应保留其学籍直至退役后一年。
第二十七条 学生复学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因伤病休学的学生,申请复学时必须由县级以上医院诊断,证明恢复健康,并经学校复查合格,方可复学;
(二)学生休学期满,应于学期开学前一周持有关证件,向学校申请复学;
(三)休学期间,如有严重违法乱纪行为,应取消复学资格。
第二十八条 休学学生复学后,休学一学期以内的学生,经教务部门批准可参加原年级所学课程补考,补考及格者可跟原年级学习,否则编入原专业的下一年级学习。
第二十九条 学生在保留入学资格、保留学籍、休学期间,不得报考其它学校。
第五章 退 学
第三十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予退学:
(一)学生一学期内获得必修课、选修课(不含补考及格)学分总数未达到该学期应学必修课、选修课总学分2/3或在校期间考试不及格的课程(无论重修与否)累计达到或超过20学分者,给予学业警告处理,由学生所在二级院(系)向学生家长发送“学业警告通知书”。
学生一学年内获得必修课、选修课(含补考及格)学分总数未达到该学年应学必修课、选修课总学分1/3或在校期间考试不及格的课程(无论重修与否)累计达到或超过25学分者应予以退学。在不超过总学习年限情况下,经本人申请,教务处批准后可予保留学籍,延长学习年限一年,编入下一年级相应专业试读。试读期间,再次达到退学规定时,应予以退学。
(二)不论何种原因,在校学习时间超过其学制二年者;
(三)休学期满不办理复学手续者;
(四)复学经复查不合格不批准复学者;
(五)经学校动员因病该休学而不休学,且在一学年内缺课超过该学年总学时三分之一者;
(六)经过指定医院确诊,患有精神病、癫痫病等疾病者;
(七)意外伤残不能再坚持学习者;
(八)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无正当理由者;
(九)本人申请退学,经说服教育无效者。
按本条规定处理的学生,对学生不是一种处分。
第三十一条 未经请假离校,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者,作退学处理。
第三十二条 退学学生由校长会议审批。由学校出具退学决定书并送交本人,同时报学校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三十三条 学生退学的善后问题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退学和因各种原因处理离校的学生,回家长或抚养人所在地落户。
(二)经诊断为精神病等不合格体检标准之疾病者(包括意外致残者),由家长或抚养人负责领回;
(三)退学学生发给退学证明,并根据学习年限发给肄业证书(至少学满一年)。未经学校批准,擅自离校的学生不发给肄业证书和退学证明。
第三十四条 取消学籍或退学的学生,均不得申请复学。
第六章 考勤与纪律
第三十五条 学生要按时参加教学计划规定和学校统一安排、组织的一切活动。具体考勤按《学生课堂考勤及纪律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六条 教育与纪律:
(一)学校要认真贯彻党的教育方针,教育学生必须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做到德智体全面发展。要坚持正面教育为主,贯彻疏导方针,做好思想教育工作;
(二)学生应当有坚定正确的政治方向,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努力学习马克思主义,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积极参加社会实践,走与工农相结合的道路;应当遵守宪法、法律法规、校规校纪,遵守《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文明风尚;应当勤奋学习,努力掌握现代化科学文化知识和专业技能;应当积极锻炼身体,具有健康体魄。
第七章 奖励与处分
第三十七条 对德智体诸方面发展或思想品德、学业成绩、锻炼身体、课外活动等某一方面表面突出的学生,可分别授予“三好学生”称号或其它单项荣誉称号。
第三十八条 “三好学生”评比按《景德镇陶瓷学院学生奖励条例》办理。
第三十九条 对犯有错误的学生,学校视其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处分有六种:(1)警告;(2)严重警告;(3)记过;(4)留校察看;(5)开除学籍。
第四十条 学生违纪按《景德镇陶瓷学院学生行为管理规定》处理。
第四十一条 对犯有错误的学生,要热情帮助,严格要求。处理时要持慎重态度,坚持调查研究,实事求是,善于将思想认识问题同政治立场问题相区别。学校对学生的处分,应当做到程序正当,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处分适当。处理结论要同本人见面,允许本人申辩、申诉,对本人的申诉,学校有责任进行复查。
第四十二条 对学生作出开除学籍的处分,由学校审批,报省主管高教部门备案。其中因政治问题而作出开除学籍处分的,须报经省委有关部门同意,由省主管高教部门审批。
开除学籍的学生,其善后问题按照退学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四十三条 学生对处分决定有异议者,可按照《景德镇陶瓷学院学生申诉处理暂行规定》提出申诉。
第四十四条 对学生的鉴定、奖励和处分材料,均归本人档案。
第四十五条 开除学籍的不发给学历证明。
第八章 毕业
第四十五条 学生毕业时作全面鉴定,其内容包括德智体三方面。包括政治态度、思想政治、道德品质以及学习、劳动和健康状况等方面。
第四十六条 具有学籍的学生德智体合格,学完或提前学完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考核合格准予毕业,发给毕业证书。本科生按照《景德镇陶瓷学院学士学位授予办法》规定的条件授予学士学位;研究生按照《景德镇陶瓷学院硕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规定的条件授予硕士学位。
第四十七条 毕业时尚有不及格课程按下列办法处理:
(一)毕业学期内可组织一次重修,考核后仍不及格,作结业处理;结业后一年内,由本人提出申请,应按学校规定时间返校参加重修,成绩合格后换发毕业证书,不返校重修,或考核不合格者,作结业处理,重修经费由个人承担。
(二)实践的课程不组织毕业补考,一律按第八条处理。
第四十八条 试读生跟试读班毕业学期如能完成全部学业,成绩合格者,发给毕业证书。否则作结业处理,以后不再组织重修。
第四十九条 无学籍学生不得发给任何形式的毕业证书。
对完成本专业学业同时辅修其他专业并达到该专业辅修要求者,由学校发给辅修专业证书。毕业、结业、肄业证书和学位证书遗失或损坏,经本人申请,学校核实后出具相应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九章 附 则
第五十条 本条例未尽事宜,由院务会议决定,本条例由教务处解释。以往有关规定与本规定相悖处,以本规定为准。
第五十一条 本规定自二OO五年九月一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