景德镇陶瓷学院学术委员会章程(讨论稿)
发布时间:2014/12/13 13:23:37 浏览次数:
景德镇陶瓷学院学术委员会章程
(讨论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充分发挥专家和科技骨干在重大决策中的作用,提高决策民主化、科学化的水平,把我校建设成一所多科性教学研究型大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江西省教育厅有关规章,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校学术委员会是学校最高的学术审议机构。
第三条   校学术委员会的职责是:
(一)审议学校学科建设与教学科研的重大改革政策与措施;
(二)审议学科和科研计划方案;
(三)评价专业技术人员的科研成果及学术水平;
(四)负责受理学术道德问题的举报、调查核实和学术鉴定,并对违反学术道德规范的行为提出处理意见;
(五)学校负责人认为应当提交审议的事项,以及其他按国家或学校规章应当审议的事项。
 第四条 学术委员会开展学术审议工作应坚持公平、公正的原则,维护学术声誉,倡导学术自由,鼓励学术创新,服务于学校发展战略。
 
第二章 组织机构与组成人员
第五条   学术委员会由院(部)学术委员会、校学术委员会两级组成。校学术委员会下设办公室(校学术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处理日常事务性工作,挂靠科研校产处。
院(部)学术委员会为院(部)的学术审议机构,接受校学术委员会指导。
第六条    院(部)学术委员会由5-7人组成,成员包括:
(一)院长(主任);
(二)本院(部)有代表性的教授;
(三)校外或本院(部)之外同学科领域的知名学者。
院(部)学术委员会设主任1名,副主任1名。
院(部)学术委员会的组成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50岁以下的委员不少于二分之一;
(二)学术水平高,科研业绩突出。
第七条   校学术委员会的组成原则上不超过35人,成员包括:
(一)校长、校党委书记、分管科研、(本/研)教学和学科建设的副校长;
(二)各院(部)学术委员会主任、科研校产处、教务处和学科建设发展中心负责人;
(三)校内外有代表性的知名教授。
校学术委员会设主任1名,副主任3名。
学术委员会办公室设主任1名,副主任3名,由科研校产处负责人担任主任,教务处、研究生处和学科建设发展中心负责人担任副主任。
第八条  各级学术委员会的组成应保持学科、专业方向的平衡和委员的代表性,组成人数应为奇数。
第九条  院(部)学术委员会可聘请校外专家担任委员,但校外专家人数不超过委员总人数的三分之一。
第十条  根据工作需要,校学术委员会主任有权聘请校内外专家组成专门委员会,就有关具体事项进行独立调查、研究,为学术委员会决策提出建议。
 
第三章 委员的资格与产生
第十一条  校长有权提议校内外知名学者担任学术委员会委员。各级学术委员会委员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取得突出的教学和科研业绩,工作在教学和科研第一线,在本学科领域有重要影响,学术委员会委员应为教授(或研究员);
(二)新增委员年龄一般不超过50岁,身体健康;
(三)坚持原则,顾全大局,为人正派,办事公道。
第十二条  院(部)学术委员会委员由所在院(部)院长(主任)牵头,在广泛征求意见和民主协商的基础上,提出委员候选人名单,由院长(主任)办公会讨论通过,并提出主任和副主任候选人名单。
院(部)学术委员会委员、主任和副主任由校长审核、聘任。
第十三条 校学术委员会主任一般由校长担任。
校学术委员会副主任和其他委员由校长提名和学术委员会推荐相结合,经校长办公会审核批准后,由校长聘任。
第十四条 各级学术委员会届期四年,委员可以连任;每届中的新委员应不少于总数的五分之一。
第十五条 各级学术委员会委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再担任委员(属院(部)学术委员会的报校长批准;属校学术委员会的报给校长办公会审核、批准):
(一)本人书面申请辞去委员职务的;
(二)工作调离且不方便继续担任工作的;
(三)以职务身份参加委员会工作的担任委员会职务发生变动的;
(四)连续三次无故不出席委员会会议,或连续两年不能参加委员会会议的;
(五)违反本章程有关规定的;
(六)因其他原因不能担任委员职务的。
 因上述原因出现的委员会缺席额,可经由相应的产生办法补聘。
 
第四章   委员的权利与义务
第十六条 各级学术委员会委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获得有关学校建设与发展的信息;
(二)出席学术委员会会议;
(三)就学术委员会职责范围内的事项发表意见和建议;
(四)就学术委员会职责范围内的事项进行审核或表决。
第十七条 各级学术委员会委员应恪尽职守,公正、公平的履行职责。
第十八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对下列事项负有保密的义务:
(一)委员会在会议中发表的涉及个人、学科和部门评价的言论;
(二)学校、院(部)的技术秘密与商业秘密;
(三)学术委员会认为应当保密的其他事项。
有违反保密规定的,一经查实即取消委员资格。情节严重的,予以通报批评。
第十九条 学术委员会讨论事项与委员有直接利益关系时,该委员应回避。
学术委员会讨论事项所涉委员本人或讨论的当事人与委员有配偶或亲属关系时,该委员在委员会讨论和表决过程中应回避,仍可参加其他事项和人员的讨论和表决。
第二十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因特殊情况不能出席会议时,必须向学术委员会主任请假。不能出席会议的委员不得委托其他委员代投票。
 
第五章   工作制度
第二十一条 学术委员会通过全体会议履行职责。
各级学术委员的定期会议每学年应至少举行两次。
第二十二条 根据校长提议或三分之一以上校学术委员会委员提议,可以召开校学术委员会会议。
根据院(部)学术委员会主任、院长(主任)或三分之一以上院(部)学术委员会委员提议,可以召开院(部)学术委员会会议。
第二十三条 除特殊情况外,提议应在会议召开前交学术委员会办公室,由办公室在会议召开前五天,将会议议题和有关材料送达委员。
第二十四条 学术委员会会议由主任主持,主任因故不能履行职务时,可由其指定的副主任代为主持。
第二十五条 学术委员会会议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出席,方可做出表决。
委员有下列情形的,可以从应到委员的基数中扣除。
(一)按本章程第十九条规定回避的委员;
(二)在国外或港澳台地区出差,不能出席会议的委员。
第二十六条 学术委员会会议应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出席会议的委员可以投同意票、反对票或者弃权票。
除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规定的情况除外,同意票超过应到委员(不记基数的除外)总数的二分之一即为表决通过。
第二十七条 同一事项在同一次学术委员会会议中不进行第二次表决。
学术委员会认为需表决的事项存在尚待调查的问题,经半数以上出席会议的委员同意,可以决定对该事项暂缓表决。
第二十八条 学术委员会在召开会议时,如认为有必要,可要求有关当事人或专家到场陈述意见或接受询问。
第二十九条 各级学术委员会审议的事项涉及具体个人或单位时,最终表决结果应当在五个工作日内告有关个人和部门。
第三十条    修改本章程,须经校学术委员会主任或学术委员会三分之一委员提议并经三分之二委员通过,报校长办公会批准。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本章程适用于学校各级学术委员会及校学术委员会授权的专门委员会。
第三十二条 院(部)学术委员会可分别根据本章程制定实施细则,交校学术委员会审议通过,由校长批准后实施。
第三十三条 本章程未尽事宜,由校学术委员会另行议定。
第三十四条 本章程自通过之日起生效。
第三十五条 本章程解释权在景德镇陶瓷学院学术委员会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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